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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李秀兰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赵丽华、赵雅琴、赵明霞、赵志强、赵志刚。

赵建国于1998年去世,李秀兰于2014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

2000年,李秀兰通过房改政策,以成本价从甲厂购得一号房屋(建筑面积60余平方米),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购房时,使用了已故丈夫赵建国31年工龄及本人18年工龄,享受了政策性优惠。

2005年,李秀兰在儿子赵志强代理下,与孙女赵雨桐签订《买卖房协议》,将一号房屋“出售”给赵雨桐,并完成过户。

但赵雨桐从未支付购房款。

2016年,一号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赵雨桐与征收单位签约,获得补偿款324万余元,房屋随后被拆除。

2019年,五名子女起诉,法院确认该《买卖房协议》无效。

2020年,赵雨桐反诉,法院认定双方实际构成赠与关系——即李秀兰将房屋赠予孙女。

此后,三女儿赵明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

“一号房屋使用了父亲赵建国的工龄,该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父亲遗产,应由五名子女和母亲共同继承。母亲已将自己份额赠予赵雨桐,但我们的份额仍应返还。”

赵雨桐同意支付,但认为每人仅应分得3万多元,而非原告主张的1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赵建国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为220,775元;

✅ 该款项作为遗产,由李秀兰及五名子女六人平均继承,每人36,795.83元;

✅ 因李秀兰已将自己份额赠予赵雨桐,其余五名子女的份额由赵雨桐直接支付;

✅ 赵雨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五名子女每人支付36,795.83元。

核心结论:房改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获优惠,转化为财产价值后属于遗产,法定继承人有权分割。

三、法院说理

工龄优惠具有财产属性,属于遗产范围

根据《北京市高院继承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第6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房时,折算已死亡配偶工龄所获政策性福利,其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遗产继承。”

本案中,赵建国虽已去世,但其31年工龄直接降低了购房成本,该利益可量化、可继承。

经核算,赵建国工龄对应价值为220,775元。

继承人范围与份额分配

赵建国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李秀兰 + 五名子女,共6人;

无证据显示有人多尽赡养义务或不尽义务,故均等分割;

李秀兰生前已将包括其继承份额在内的整套房屋赠予孙女赵雨桐,视为处分自有权益;

其余五名子女的份额未被处分,应由实际持有补偿款的赵雨桐返还。

房屋虽属李秀兰个人财产,但工龄利益独立可分

一号房屋产权归李秀兰,不影响赵建国工龄所转化的财产性利益作为遗产单独处理。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房改房使用已故配偶工龄 ≠ 房屋共有,但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遗产!

这是北京地区继承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

即使房子已拆迁、过户、赠与,只要工龄被使用,继承人仍可追索对应价值。

计算关键三要素:

✅ 已故配偶工龄年限;

✅ 房屋购买时市场价(非购房价);

✅ 房屋最终变现价值(如征收补偿款)。

赠与或买卖不能自动覆盖所有继承人权益:

母亲可处分自己份额,但无权代子女放弃继承权。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房改房继承案中,子女因不知“工龄可继承”而错失数十万元权益。

若父母一方早年去世、另一方后来买房用了其工龄,务必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