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肇事者廖某宇因与女友发生争执情绪失控,在景德镇市区内限速路段飙车,导致过马路的受害者一家三口被撞身亡。
今日,景德镇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廖某宇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很多人都觉得:为什么死了三个人这么重,还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
1.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需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致二人以上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需要判处3~7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两罪的刑期天差万别。
但是两罪的性质也是不一样的。
从根本上来说,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犯罪(因为不希望结果发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显然本案这种情况,廖某宇对于结果是持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的。
因此,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廖某宇有一些从轻处罚情节。
由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为了维护这一唯一的权利,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像本案这种情况,廖某宇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态,与直接故意就是想撞死人的心态,还是有所不同的。
事故发生后,廖某宇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待处罚,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基于上述这些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其死缓。给其留了一条命。
3.还存在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由于目前案件只是一审宣判,判决尚未生效,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还是存在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
不过,对此只有一种程序可以进行,那就是检察院抗诉。
如果只是廖某宇上诉的话,受法律规定的“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是不可能加重原来处罚的。
而如果被害人亲属对判决结果不满的话,也可以申请检察抗诉,但是,对于刑事部分,被害人亲属是没有上诉权、也没有申请抗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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