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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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执行案件中,船舶作为核心执行财产,扣押方式的选择至关重要。船舶扣押分为“死扣”和“活扣”,“死扣”通常要求船舶停泊指定港口、禁止营运,能强力督促被执行人履约,但也可能导致船舶失去使用价值;而“活扣”仅限制船舶处分权,允许其在特定条件下继续营运。
那么,执行程序中有哪些情形的,被执行船舶可适用“活扣”?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杨某名与天津市某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中明确:
被执行人除船舶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船舶正在承接项目工程的,执行中可以对该船舶采取“活封”措施,将查封的船舶交被执行人保管,并允许其在施工区域内经营使用,获取收益,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因扣押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案争议焦点为,执行程序中船舶适用“活扣”的条件。
本案情形中,将涉案的大型设备船舶采用“活扣”的方式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允许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继续经营,未妨害申请执行人杨某名合法债权的实现,同时,有利于激励企业生产自救,保障各方利益。
第一,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本案对涉案的大型设备采取“活扣”措施,让其在法院的监管下,在特定的施工范围内,继续进行尚未完成的工程建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更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杨某名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名下除船舶“津采X”轮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若采取“死扣”的方式将涉案的船舶及设备进行扣押并拍卖,一方面涉案财产价值较大且不可分割处置,财产处置周期长,同时申请执行人杨某名还需先行垫付看管费用、评估费用以及其他拍卖相关费用,增加申请执行人杨某名的负担;另一方面涉案的船舶及大型设备专业性较强,市场受众面较窄,拍卖难度较大,其结果违背了申请执行人杨某名尽快实现债权回笼资金的初衷。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取得申请执行人杨某名同意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继续运营“津采X”轮在划定的海域范围内继续施工,收到的工程款用于分期偿还债务,更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杨某名的合法权益。
第三,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发生。
按照船舶扣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船舶实施扣押后,船舶不得随意移动,除了保留最低配员外,船员须离船。对“津采X”轮进行“死扣”,不允许该轮移动和保持营运,直接导致原定的航道疏浚工程面临停滞,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面临被另案起诉的风险。同时,被执行人某伟船务公司为维持基本运营,还承担着其他的债务,若无收入来源,其他债务到期违约,同样面临被另案起诉的风险。因此,采取“活扣”措施,有效避免“因案生诉”的发生,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社会流通不因执行受阻。
周军律师提醒,“活扣”需经海事请求人同意,这是法定前提条件之一;另外“活扣”不能对抗其他法院的“死扣”效力,若其他案件对同一船舶申请“死扣”,将优先适用“死扣”。若遇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咨询海事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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