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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认定工伤,患者家属就要在48小时之内拔管子?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对于工伤的认定,”48小时“之争再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引发巨大的舆论争议。

2024年11月1日,51岁的保安蒋本武突然晕倒在园区门口执勤的岗亭里。送医后诊断其为高血压脑出血,需要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医生明确告知其已经是濒死状态。

儿子蒋海称,在父亲晕倒48小时内,医生告知如果48小时内放弃治疗,可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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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还是不救?在普通家庭面前,无疑是一道艰难的选择。

众所调知,医院ICU就是一个吸金兽,一天的花费往往以万计算,这对收入不高的一般工薪家庭来说,肯定是不小的经济负担。

而不救,那患者亲属,又是道德和精神的双重折磨。

不过,蒋本武的妻儿没有丝毫犹豫:必须救。随后,患者被转往更高级别医院,送入送入重症监护室(ICU),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治疗并未带来转机,在ICU度过12天后,于出院次日离世。

在此后的工伤认定中,蒋本武一家遇到了难题。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蒋本武的本次事故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不认可这一结果,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缴纳工伤保险,在当今社会已经算不上什么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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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社部的数据统计,截至到2025年9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3.04亿人,而全国18-60岁的劳动人口约为7亿左右,也就是说,工伤保险的参保率约为43%。

这个比例看起来并不算高,但要考虑到一个现状,有相当数量的灵活就业群体是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

小编查到一个数据,2024年,全国灵活就业人员突破2亿,占劳动人口的比例接近三分之一,像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带货主播、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等。

排除这部分人员,其实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还是很高的。

工伤保险作为社保”五险“中的一员,不同于养老和医疗之处在于,它是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不需要缴费。

这也就导致部分中小企业或者说不正规的用人单位,出于省钱考虑,索性不给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劳动者对此的认知有限。

而且,近些年发生过很多起工伤认定被拒的新闻,别管是用人单位还是人社局的责任,都让人们对工伤保险并不”感冒“。

有人就说,反正买了也不能用,工伤保险不就是个摆设吗。

其实,这完全是对工伤保险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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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诸多的网络争议案例,其实都集中在”视同工伤“这一特殊情形之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包括两类情形:

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中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故事伤害的;
2.患职业病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多个情形。

很显然,像因工负伤、工伤事故等明确属于工伤本体的情形,并不存在48小时救治的时间限制。

另外一种就是前面提到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明确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作。”

这一条款有明确的指向,仅适用于”突发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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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突发疾病猝死当然也就不会产生争议,问题就出现在48小时抢救时间这个关键节点上,从医学的角度或许很合理,但舆论早就有所不满。

2023年,全国人大代表梁金辉表示,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不尽公平合理,没有考虑到具体抢救过程的实际,不能给予工伤者充分的权益保障。

他认为,机械的量化时间,等同于把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转嫁给弱势劳动者,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明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

从人社局的角度,明明没有了生存的可能性还要坚持继续抢救,实际上是一种医疗资源的浪费。

但在公众看来,如果因工伤认定问题就放弃对亲人的救治,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生命予以尊重的基本价值观,更与传统的亲情伦理观念背道而弛。

如果生命要被”算计“,岂不成了最大的社会悲哀,作为工伤认定部门,人社局理应作出更具道德观和公平理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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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些年以来,“工伤认定中48小时内死亡之争”也不是个例。

2024年7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检典型案例背后的“工伤认定中48小时内死亡之争”》

2024年9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无继续抢救意义”情况下,超过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视同工伤”?》,都探讨这一问题。

条款规定的很明确,看起来人社局的认定似乎没有问题。

而作为患者儿子蒋海来说,也承认已经清楚有“48小时”这一工伤认定限制条款,医生也建议他们放弃治疗,但他觉得不能放弃。

“他是我的父亲,生我养我二十多年的父亲,我下不去手。我做不到为了赔偿拔管子。”

此前,家属方面称,蒋本武其实在14之前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但人社局方面并不认可。

事实上,怎样才算是”死亡“,就算在医疗和法学界,观点也并统一。

一部分观点认为,只有呼吸、心跳的完全停止才符合死亡的标准,另一部分人则坚持”脑死亡“也应该推定为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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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实践中两者并不冲突。

脑死亡与人们常说的”植物人“并不一样,它代表着全脑不可逆的永久性功能丧失,患者其实已经失去了自主呼吸的能力,如果缺少外界辅助呼吸设备,患者心肺功能通常坚持不了多长时间。

但正是由于工伤认定的”48小时“限制,却让这个等待也变得意义重大。

坚持抢救,会带来工伤认定上的麻烦;及时拔管,对认定工伤有利,可余生必将受到内心无休止的拷问,这对患者家属是残忍的。

对此,早在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就指出:

“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其视同工伤”。

并且提到,“⼈⺠检察院办理⼯伤认定类⾏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全⾯把握《⼯伤保险条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等弱势群体的⽴场进⾏解释和认定。”

“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这一句话无疑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最好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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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不应该只是一个个冷冰冰的法条,它应该是充满温度的保障,是对参保人家庭在经济和心灵的双重慰籍。

而且,医学是在不断进步的。

《工伤保险条例》自2010年修订以来已施行十多年,现实中“靠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情况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如果还在固守“48小时认定期限”,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2026年1月,距离此案一审开庭已近三个月,蒋海仍在等待判决结果。

而与他类似情况的是,有的人为了能够顺利拿到工伤赔偿金,选择了在放弃治疗协议上签字,而蒋海却对自己当时坚持积极救治的决定并不后悔。

“抢救的关键期就在病发后的48小时。我做不到在那样紧迫的时间里,去算计要不要按医生建议放弃治疗,以换取工伤待遇。这不是我在那48小时内应该考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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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家庭来说,放弃与坚持的选择,都是无比艰难的,我们当然很钦佩一些人的勇敢,但也很难去批判另一些人的”懦弱“。

如果工伤认定不再纠结于”48小时”之争,是不是我们就不必被困在亲情与现实之间无奈的挣扎了?

对此,大家怎么看?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