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有问必答。
在劳动关系的订立与解除环节,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常出现将劳动者履行这两项义务作为支付各类补偿金条件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协议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必要性和确定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主张以劳动者离职后履行保密、竞业限制等义务作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是否系某贸易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
其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其目的和结果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有补偿性和救济性特征,在案涉劳动关系已解除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必要性和确定性。
其二,根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且某贸易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支付时间节点系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而具体,并不能就此成为约束除达到解除劳动关系之目的以外其他事项的时间标准。
其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解除日后王某同意继续依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以及原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之约定,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而其中有关保密期以及竞业限制期终止日的约定,均晚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即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到来之时,王某是否能够完全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尚存在不确定性。故某贸易公司主张以王某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制约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缺乏逻辑。
其四,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订立目的来看,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应理解为,王某应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移送并归还办公用品、各类材料、财务借款等”为达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之目的的义务。
综上,本案的审理不以王某是否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认定为前提,某贸易公司以王某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上诉主张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
周军律师提醒,单位以履行保密、竞业限制作为支付补偿金的条件,本质上混淆了不同法律义务与补偿金的对应关系。保密义务作为法定义务,本身无对价补偿要求,自然不能成为支付条件;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法定义务的对价,其支付具有确定性,单位仅能在劳动者违约后追责,而非事前设置支付门槛。若在保密、竞业限制条款拟定或补偿金纠纷处理中遇到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条款无效或维权不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