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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精选:

【案情介绍】

江某朝在云南某工程项目工作,因春节放假,2019年1月20日17:00许,江某朝从工程所在地的出租屋与工友张某福、张某乘坐同一车辆回昭通老家过年。

2019年1月21日,张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载张某福和江某朝)沿昆磨高速公路由普洱往昆明方向行驶。

2时45分许,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张某福和江某朝两人现场死亡,驾驶员张某受重伤。

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张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江某朝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江某朝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江某朝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职工春节放假回老家过年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畴?

一审判决:返乡探亲超出合理上下班路线和时间,不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江某朝的工作地在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因春节将至,2019年1月20日17:00许,江某朝与工友乘坐同一车辆回昭通老家过年,于途中(玉溪市红塔区)发生交通事故。

由此可见,江某朝属于返乡探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超出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也超出正常上下班所需的合理时间范围。

因此,江某朝受到的伤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江某付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春节回家团聚符合民俗,应视为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江某付等四人上诉称,虽然江某朝平时在单位住宿舍,但其配偶、父母和孩子居住地均在老家昭阳区,其近亲属居住地亦应属于其住所地之一。

春节是合家团圆、共享天伦之乐的中国传统节日,其在负责人同意提前放春节假的情形下,下班后拟回老家与家人团聚,符合民俗常理和中国国情。

且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应当认定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审判决:春节返家不以工作为目的,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与空间因素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综前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主要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视为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就江某朝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而言,一般情形之下,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到工作场所。

江某朝春节返家既不以工作为目的出行,也不符合合理的时间和空间因素。故江某朝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应当视同工伤认定的条件。

上诉人所提案例与本案事实情节不尽相同,故上诉人以相关案例主张诉讼请求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3)云08行终80号

【实务要点】

1.“上下班途中”的核心要素是“以上下班为目的”

法院在认定跨区域长途出行是否属于工伤时,会严格审查出行的目的。春节、节假日回老家探亲,通常被视为私人性质的“探亲”行为,而非工作性质的“通勤”行为。

2.“合理时间与路线”的局限性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往返于父母、配偶居住地属于合理路线,但实务中通常限于日常或规律性的往返。对于平时住单位宿舍,仅在春节等长假跨越数百公里回家的情形,法院倾向于认定超出了日常通勤的合理时空范畴。

3.公报案例的参照需谨慎

虽然有最高院公报有案例支持跨城通勤认定工伤,但前提通常是具备“定期”、“规律”的通勤特征。对于偶发性的节假日长途返乡,各地法院判决仍存在差异,本案即采取了严格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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