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2006年,王某因拆迁获得在某安置项目购买多套政策性住房的资格。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约定:由李某全额出资37万余元,以王某名义购买其中一套(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待房产证办理后,王某配合过户至李某名下。
李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交付后由其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相关物业、供暖等费用均由李某承担。2007年,李某所在单位需报销取暖费,其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该房系其自购、仅因政策原因登记在“外甥女婿”王某名下,并附有王某亲笔签名确认。此后多年,李某多次催促过户,王某均以“未满五年、税费高”为由推脱。
2019年,王某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将一号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机构),为其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后因王某违约,乙公司代偿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1年将该房屋司法拍卖,成交价529万元,评估价约644万元。
李某已于2019年去世。其合法继承人(配偶、子女及孙女)作为原告起诉王某,要求赔偿因房屋灭失造成的财产损失6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万元,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继承人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关键证据《报告》经司法鉴定确认王某签名真实;
结合李某实际出资、长期占有使用、承担全部费用等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王某明知房屋实际权利人为李某,却擅自抵押,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并拍卖;
其行为直接造成李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严重侵害原告财产权益。
损失赔偿范围合理:
原告主张的600万元损失,包含原始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利益;
法院认为该金额低于评估价(644万元),符合《民法典》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原则,予以支持。
四、胜诉办案心得(原告律师视角)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房+恶意抵押+继承维权”复合型房产纠纷,胜诉关键在于三点:
锁定核心证据:那份用于报销取暖费的《报告》看似普通,但因有对方亲笔签名,成为证明借名合意的“铁证”。我们坚持申请笔迹鉴定,一举击破被告“签名伪造”的抗辩。
构建完整证据链:从付款凭证、装修记录、十余年的居住事实到物业缴费单据,形成闭环,彻底排除“借贷”或“借用”等其他法律关系可能。
精准主张损失:未局限于原始出资,而是依据司法评估价合理主张房屋增值损失,最大化维护继承人权益。
特别提醒:借名买房虽常见,但风险极高。一旦登记人负债、离婚或反悔,房屋极易被查封拍卖。务必保留书面协议、资金流水、实际占有证据,并在条件允许时及时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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