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赵建国与王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三女,分别为长子赵强、长女赵红、次女赵梅和三女赵兰。赵建国于1983年8月1日死亡,赵强于2011年6月6日死亡,王秀英于2015年5月26日死亡,三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赵强与孙丽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赵伟;赵明系孙丽华与前夫所生之子,与赵强形成继父子关系。

二号房屋系王秀英承租的公房。2012年,该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26日,甲公司与王秀英就该房屋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二号房屋有住宅平房5间,建筑面积49.65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册人口2人,实际居住人口2人,分别为王秀英、赵伟;应安置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3+20平方米,经计算,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86.03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一套,应补交差额安置面积房款6286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20445元;征收奖励、补助费104930元,加上周转费(暂计2年)及二次搬家费,共发放征收补偿款106455元。自2017年5月开始发放协议外周转费和周转补贴,协议外周转费及周转补贴共计2.7万元。后王秀英的代理人赵红选定三号房屋(实测面积47.95平方米、超出面积房款35775元)和一号房屋(实测面积61.01平方米、超出面积房款4545元)为安置房屋,上述两套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尚未交付。

2012年6月29日,甲公司与王秀英就五号房屋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五号房屋有住宅平房1间,建筑面积14.63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册人口0人,实际居住人口1人,为王秀英;应安置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3+20平方米,经计算,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39.46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一居室一套,应补交差额安置面积房款243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5273元;征收奖励、补助费95219元,加上周转费(暂计2年)及二次搬家费,共发放征收补偿款122281元。自2017年6月开始发放协议外周转费和周转补贴,协议外周转费及周转补贴11.9万元。王秀英的代理人赵红选定四号房屋(实测面积47.9平方米、超出面积房款35550元)为安置房屋,该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尚未交付。

经查询,五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122281元打入王秀英银行卡中,未发生取款,截止到法院查询日,本金及利息共计125382.21元。二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106455元及上述两套被征收房屋协议外的周转费及周转补贴均打入王秀英银行卡中,未发生取款,截止到法院查询日,本金及利息共计311547.21元。

王秀英于2001年3月13日一氧化碳中毒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24小时照顾。2011年王秀英取得残疾证,显示其为智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肢体残疾三级和视力残疾四级。自2001年至2014年,王秀英在赵梅与赵红家中轮流居住,在赵梅家居住的时间长,住院次数多,住院费用由赵梅自行负担,赵兰有时间去照顾并接送过王秀英去医院。自2014年开始,王秀英在赵梅和赵兰家轮流居住,每家住一个月。2015年,王秀英在赵红、赵梅、赵兰家轮流居住,每家住一个月。2015年5月18日,王秀英因病在乙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乙医院一次性赔偿赵红、赵梅、赵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141952.42元,该款项由赵梅保管。后赵梅从中转给赵红1.7万元,用于办理王秀英丧事。

王秀英死亡后,赵红领取丧葬补助金5000元、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1862.2元,赵红表示该款项用于王秀英的丧葬事宜,其他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后赵兰领取补发丧葬补助金3088元及一次性抚恤金36396元。赵兰提交增值税发票、收据等主张从中花费15297.02元,其他当事人均对此表示认可。

各方主张:

赵伟、赵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判令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赵伟享有、二号房屋属于赵伟的征收补偿款及周转费归赵伟所有

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三号房屋及二号房屋中其他征收补偿款及周转费

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四号房屋及五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及周转费

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王秀英医疗事故赔偿款124952.42元、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24186.98元

赵红辩称:

赵伟作为在册人口并未在二号房屋居住,二号房屋的拆迁利益均为王秀英的遗产

五号房屋系赵红的婆婆李秀英于1988年赠与赵红的个人财产,1996年取得房产证。为改善居住环境,赵红于1997年出资加盖修建14.63平方米的房屋,并未登记在房产证上。2012年,五号房屋拆迁,赵红借用王秀英的名义申请确认14.63平方米无证房屋的面积,并借用王秀英的名义申请安置补偿,因此五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屋及补偿款应属于赵红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王秀英为残疾人,身患多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有人陪护照顾,赵强有赡养能力但是未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赵红、赵梅和赵兰负责照顾王秀英的日常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份额

王秀英在赵梅家居住时住院次数多,赵梅支付的医疗费用,同意赵梅多分

王秀英去世后的赔偿款、丧葬费及抚恤金等不是遗产,原告无权参与上述款项的分配

赵梅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号房屋在征收过程中采用置换方式进行安置,赵伟只是户口登记在该房屋,其在征收安置过程中并不享有征收利益

五号房屋是赵红的房屋,征收利益应当归赵红享有,如果法院认为是王秀英的遗产,同意把征收利益中属于赵梅的份额给赵红

赵明、赵伟作为赵强的子女代位继承王秀英的遗产,应当以赵强有权继承的房屋为限,无权主张一号房屋的全部份额

王秀英生前由赵红、赵兰、赵梅照看,赵强有赡养能力,但是未尽到赡养义务,二原告亦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二原告应当不分或少分

赵梅所尽赡养义务最多,应当多分

除征收补偿款被银行冻结外,所有属于王秀英的动产均已过诉讼时效

赵明、赵伟主张的医疗赔偿款、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当由三被告共同共有,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

赵兰辩称:

赵红、赵梅和赵兰均尽到了赡养义务,赵兰尽到的赡养义务并不比其他人少,要求三被告均等继承王秀英遗产,其他意见同赵梅一致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拆迁利益的归属、医疗事故赔偿款及丧葬费抚恤金的性质,以及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关于继承人的确定:

赵强先于王秀英死亡,赵强之子赵明、赵伟有权代位继承。现赵明向法庭表示其应继承的份额全部给赵伟单独享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二号房屋的征收利益:

二号房屋系王秀英承租的公房,赵伟虽为在册人口,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赵伟未在该房屋居住;赵伟虽主张赵强有自建房,但赵红、赵梅、赵兰不予认可,赵伟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且根据三被告陈述及无证房申请确认表的记载,自建房应为王秀英建设。根据公房的征收政策,公房的征收补偿对象为公房承租人,二号房屋的征收利益应均为王秀英的个人遗产。赵伟主张有其单独的征收利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五号房屋的征收利益:

赵红虽主张借用王秀英的名义签署五号房屋的征收协议、王秀英亦同意征收利益归其享有,但赵伟不予认可,赵红未提交借名签协议的相关证据。根据王秀英的房屋征收档案记载,五号房屋的无证房系王秀英建设,征收时亦以王秀英的名义签署了征收协议,故法院认定五号房屋的征收利益为王秀英的遗产。赵梅、赵兰表示二人应继承的分额归赵红享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款及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医疗事故赔偿款及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非王秀英的遗产,本案当事人均为王秀英的近亲属,法院对上述财产比照遗产进行处理。鉴于医疗事故赔偿款剩余124952.42元,由赵梅保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剩余24186.98元,由赵兰保管,法院确认上述财产由保管人继承,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折价款。

关于继承份额: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王秀英常年生活不能自理,由赵红、赵梅、赵兰照顾,赵伟亦主张赵强没有赡养能力,故法院认定赵红、赵梅、赵兰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根据王秀英与赵红、赵梅和赵兰共同生活时间及王秀英住院费用的负担情况,法院认定赵伟、赵红、赵梅、赵兰分别继承王秀英遗产份额的19%、27%、28%、26%。

最终判决:

三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赵伟、赵红、赵梅、赵兰共同继承,其中赵伟享有19%的份额、赵红享有27%的份额、赵梅享有28%的份额、赵兰享有26%的份额;差额面积房款35775元由各继承人按照上述比例负担

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赵伟、赵红、赵梅、赵兰共同继承,其中赵伟享有19%的份额、赵红享有27%的份额、赵梅享有28%的份额、赵兰享有26%的份额;差额面积房款4545元由各继承人按照上述比例负担

四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赵伟、赵红共同继承,其中赵伟享有19%的份额、赵红享有81%的份额;差额面积房款35550元由各继承人按照上述比例负担

王秀英在银行的征收款及周转费436929.42元由赵伟、赵红、赵梅、赵兰共同继承,其中赵伟分得83016.59元、赵红分得249937.34元、赵梅分得53913.22元、赵兰分得50062.27元

王秀英的医疗事故赔偿款124952.42元由赵梅继承,赵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赵伟、赵红、赵兰各23740.96元、33737.15元、32487.63元

王秀英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24186.98元由赵兰继承,赵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赵伟、赵红、赵梅4595.53元、6530.48元、6772.35元

驳回赵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准确把握公房拆迁利益的归属:根据公房的征收政策,公房的征收补偿对象为公房承租人,而非在册人口。本案中,二号房屋系王秀英承租的公房,赵伟虽为在册人口但未实际居住,故拆迁利益应为王秀英的遗产。

正确理解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赵红、赵梅、赵兰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王秀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充分举证反驳对方主张:针对赵伟提出的"在册人口享有拆迁利益"、"五号房屋系赵红个人财产"等主张,赵红、赵梅、赵兰提供了王秀英的房屋征收档案、住院病历等证据予以反驳。

合理确定遗产分配比例:法院根据王秀英与赵红、赵梅、赵兰共同生活时间及住院费用的负担情况,合理确定了各继承人的份额比例,体现了公平原则。

正确处理非遗产财产:医疗事故赔偿款及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虽非遗产,但法院比照遗产进行处理,由保管人继承并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折价款,体现了对近亲属权益的保护。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