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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北京郑律师代理的另一起涉“rush”的行政诉讼,在历经一个月的沟通与谈判后,最终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的方式,成功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联系律师可长按文末名片扫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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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撤销处罚通知书⬆️

这是郑律师在2026年4月内促成撤销的第2行政处罚决定,也是其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实现撤销的第4起案件

今天,我们将由本案被处罚人——这一处罚的亲历者——亲自讲述其被处罚的全过程,以及该行政处罚最终得以撤销的经过。

1.处罚经过

我当时正在私企单位休假,突然接到电话,对方称有事项需要我在家配合调查。随后,对方到家中对我的手机进行控制,并对住所进行了搜查、翻查,之后将我带至办案中心。

当时,我的对象也在现场。

期间,办案人员曾要求我指认朋友及对象是否也存在相关存储情况,并表示这有助于减轻处罚,我表示他没有这种情况。

我的对象被带去问询约6小时后即被放回。

事后,对象第一时间帮我联系了郑律师,在得知我可能面临5日处罚后,又联系了我弟弟协助处理,对外以“我因生病住院需延长假期”为由向单位作出说明。

出来之后,我也正常面对了身边朋友和同事的关心与询问。

至少截至目前,除办案人员外,此事仅限于我、对象、弟弟以及郑律师知情,无他人知晓。

2.诉讼原因

执法程序没有温度,不争馒头争口气。

按照当时的背景,工作不受影响、社会关系也未受波及,本没有再折腾的必要,但耐不住我就是爱折腾。

所以出来休息一周后,我还是联系了郑律师。

3.委托律师的原因

(1)郑律收费合理,之前也帮我对象解答过我的问题,而且其专注于rush案件,已有多起委托经验。

但真正让我在第一次见面就决定签委托协议的,还是他那种嫉恶如仇、敢于抗辩的态度——抱着哪怕最后输了,也要帮我出一口气的想法,我当场就果断签了。

(2)证据方面:当时去办案中心前,对方直接让我去做“传染病四项”检查,并要求我自行支付费用。就在我被要求掏手机付款的那一刻,我就意识到,这件事是有得折腾的。

所以无论是在办案中心,还是之后那5天里,只要有机会,我就会问别人是不是也是自费、是不是也查了传染病四项。结果也确实有些“惊喜”——除了我之外,只有一两个人是自费,而且基本只有涉嫖人员才被要求查传染病四项。标准明显不统一,这么好的机会我不折腾才怪。

当然,程序上的瑕疵不止这一点,但真正让我下决心委托律师推进的,正是从这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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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郑律师的沟通记录⬆️

4.案件关键

(1)管辖权存在瑕疵,购买地、运输地、存储地均与办案单位所在地无实质关联;

(2)存在诱供情形,具体不展开,但全程有我对象可作为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3)鉴定报告存在明显瑕疵,既未说明成分占比,也未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分析;

(4)未对存储数量进行鉴定,当事人仅存储0.1ml液体,是否具有现实危害性,值得质疑;

(5)涉案售卖者在刑事层面均未被起诉,而作为购买者却被处以拘留,罪责与处罚明显失衡,利害亦不相当;

(6)依法申请暂缓执行的权利被拒绝;

(7)检查、搜查程序存在瑕疵,未依法告知检查目的,搜查过程中亦缺少必要签字确认等;

(8)本案系虽庭前和解解决,但从现有情况看,至少仍有数处问题。

下面重点说三处问题:

9)自费体检。被要求自行承担体检费用,现主张返还该笔费用,并自支付之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相应利息。

10)查传染病四项本案本质系所谓“存储危险物资”类问题,但类似存储烟花爆竹的情形,入所并不需要进行传染病检查;而实践中,法律通常仅针对涉嫖人员要求此类检查。本案却要求进行“传染病四项”,既属资源浪费,也构成区别对待,相关行政行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11)此物非彼物。很多案件是基于上游刑事责任,需要通过下游来确定涉案金额,进而引发案发。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会引导当事人指认被搜查物品对应某一具体订单。在这一点上,可以结合现有证据,并联动上游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一并抗辩、申诉,从而打掉涉案金额、质疑证据充分性。试想,如果上游案件的金额认定和证据基础都被推翻,那么我这一环节,本质上也同样存在程序与证据上的瑕疵。

5.经验教训

(1)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诉!!!不管程序瑕疵还是实体瑕疵,把发生的经过编辑文字,穷尽详细,找豆包及律师先咨询打点,任何“完美”案件都有打点。

(2)如果自己性格不强硬,一定一定要找像郑律师这样有强抗辩精神的律师,这是行政案不是民事案,巧合的是,郑律师本身是刑事案件出身,有大量与公检法打交道的经验。

(3)自费支付的人,别只要本金,也要利息啊。且要到截至实际赔偿你的时间点所产生的利息,多一分钱少一分钱都不行,都要纠结。

(4)任何一个成功的案例,都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充分信任、充分配合。

(5)在咨询律师后,合适、正当条件下,同步走监察投诉,双条路线维权。

(6)请以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程序要求,来审视你所涉rush行政案件。

(7)每逢大事须有定气,事多而食少,绝非长寿之相。胆大心细,比如法庭让我出具一份执意要诉自付费用的说明,让我后果自负。工作经验告诉我但凡涉及出具说明的地方,正是有问题要纠结的地方。

(8)最后,在爱护身体健康下,别购买、存储、使用、运输危险物质,如酒精类,也别玩烟花爆竹了。

——C先生

2026年4月16日于北京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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