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执法震慑,提升劳动者风险防范意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一批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未经许可开展劳务派遣案例3则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一、清远某公司未经许可开展劳务派遣
清远某公司未获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与当地60余家单位以签订《劳务服务合同》的形式进行合作,将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800余名劳动者派遣到合作单位工作,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合作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调遣,并按人数每月收取一定的劳务服务费用。起初,该公司负责为派遣到合作单位的劳动者提供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劳务服务费;运营一年后,该公司收取的劳务服务费调整为每人每月50元,负责统一为合作单位派遣人员代发全部工资等。据统计,该公司经营三年多以来,共收取劳务服务费人民币92万余元。
经调查,清远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法行为成立。属地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92万余元,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138万余元,共计罚没230万余元。
二、惠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开展劳务派遣
惠州某县人社部门在巡查检查中发现惠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该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派遣劳动者。经该公司注册地人社部门协查核实,其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惠州某县人社部门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公司将其他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作修图处理,伪造假证,将其作为资质证明提供给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达成劳务合作,在不到三个月时间内招工并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近500人次,收取服务费用共计118万余元。
属地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118万余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118万余元,共计罚没237万余元。该公司涉嫌伪造许可证的行为,属地人社部门已移送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
三、佛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开展劳务派遣
佛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某光电公司、某医疗器械公司、某电器公司等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2年内共派遣劳动者近百名。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调度,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劳务费用,并从中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佛山某区人社局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服务等项目开具税务发票,核查发现其并未办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并将相关线索移送税务部门。
属地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万余元,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万余元,共计罚没7万余元。税务部门按规定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14万余元。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提醒
劳务派遣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获得人社部门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意在通过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筑牢准入“防火墙”,过滤空壳公司和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主体,从源头防范违法经营,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规范用工秩序。未经许可开展劳务派遣,包括许可证失效后继续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跨区域开展业务或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向所在地申请许可或办理备案的,均属于违法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必须依法持证经营,自觉接受监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要审慎选择合作机构,注意派遣机构资质,避免权益受损,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惠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克扣被派遣劳动者报酬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惠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惠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为18至20元每人每小时。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袁某等8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遣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工时单价按每小时15元计算(未按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工时单价支付给劳动者)。
经调查,惠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成立。属地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责令其限期整改,该公司逾期未改正;属地人社部门按照每人罚款8000元的标准,共处以罚款64000元,并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警示提醒
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尊严。本案中,某人力资源公司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且在人社部门责令后,逾期仍不整改,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破坏市场秩序,更践踏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权威,最终被吊销许可,丧失劳务派遣经营资格。
劳务派遣机构以“管理费”“保险费”“服装费”“迟到早退”等名目扣减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违法克扣、截留劳动报酬,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均属于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不改正的,需承担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后果。各劳务派遣机构务必引以为戒,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规范用工管理,把保障劳动者权益落到实处,共同守护公平正义的用工环境。
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虚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省内外共39家公司签订《劳务外包服务合同》,向上述第三方单位收取服务费、社保代缴费,通过虚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方式,以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第三方单位介绍的人员在广州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和申领工伤待遇等服务,不负责参保人员的工资发放,不对参保人员进行用工管理。仅半年时间,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累计违规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近6.5万人次(其中省外1000余人次,省内6.3万余人次),收取服务费、代缴社保费用等合计近180万元。
经调查,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成立。属地人社部门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以涉案金额1.5倍罚款共计约270万元。
执法依据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三)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警示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挂靠”,以劳务外包为名,将其他用人单位实际招用的员工挂靠在本公司名下,虚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单项参加工伤保险,获取服务费牟利。不仅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无法得到真正保障,还会导致多重法律责任。
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将由人社部门依法变更或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并按规定清退违规参保关系;构成欺诈骗保的,将追回基金损失,按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劳动者发现单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电话:12345)。
深圳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招转培”无证开展职业培训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深圳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发布“视频剪辑”“品牌推广营销”“多媒体业务”等工作岗位,高薪引流,并以为企业提供“代招聘”“提供岗前业务指导培训”为由,诱导求职者签订《就业指导协议》,约定分期支付24800元培训费,承诺培训结束后推荐至合作公司就业。某求职者在签订就业指导协议进行培训后发现仅为代招聘,申请退费,并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经核实,共有9名学员参与培训,涉及培训费用总额22万余元。
经调查,深圳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培训,通过招聘信息诱导求职者参加培训的违法行为属实。属地人力资源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全部违法所得22万余元,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共22万余元。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办和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警示提醒
本案例揭露了“招转培”类违法行为的典型运作模式:不法机构以高薪、零经验、包就业等虚假招聘信息为诱饵,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心理,在各类网络招聘平台多渠道引流。面试中以否定求职者能力为由,以培训上岗为借口收取费用,甚至诱导办理培训贷;签订不平等培训合同规避劳动关系,后续提供劣质教学或不兑现就业承诺,求职者最终钱岗两空。
求职者应提高警惕,仔细核查机构资质,严防虚假兼职诱导。坚决做到“三不”:不支付任何前期费用、不办理任何不明贷款、不签订非劳动合同类的不合理协议。遇到强制培训、违规收费等情况,及时依法维权。
编辑丨邱曼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