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承包人主体不适格: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挂靠”)。2.招投标程序违法: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3.违法分包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规划许可缺失: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且在起诉前未能取得(但发包人能够办理而未办理,并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除外)。5.其他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已经完成的工程能主张工程款吗
能否主张工程款,核心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1. 工程质量合格(包括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主张折价补偿款,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2.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通过修理、返工、改建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还需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3. 工程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合格部分可主张折价补偿,不合格部分无权主张,且需承担不合格部分的修复费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杨甜律师
女,中共党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天津莫道(和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武清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杨律师在大学和研究生阶段均学习法学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和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数百件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杨律师认为法律是维权的最后防线,也是最可靠的防线,而好律师是就为当事人维权最重要的杀手锏,请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好律师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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