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刘女士与王先生、陈女士是亲戚关系。2013 年,刘女士单位有福利房指标(一号房屋),但她没钱购买,也办不了贷款。
王先生夫妇便全额出资,以刘女士的名义买下这套房子,收房后负责装修、缴费、居住,还对外出租,一住就是近十年。
刘女士认为: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当初只是让他们垫付房款,我愿意把 55 万还给他们,房子必须还给我。
王先生夫妇却说:我们是借名买房,所有钱都是我们出,手续是我们办,房子一直是我们用,只是用了你的指标,房子本来就是我们的。
双方各执一词,闹上法庭。刘女士起诉要求:
判令王先生夫妇返还一号房屋;
自己返还对方垫付的 55 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核心理由】
无书面协议不影响借名关系认定
双方是亲属,房屋属福利指标房,未签订书面协议符合常理,不能以此否定借名买房。
购房、合同、手续均由实际出资人完成
购房合同由王先生代签,原件由其持有;刘女士仅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并未参与实际购房过程。
全部购房款、装修费由王先生夫妇支付
刘女士主张还款 20 万,但证据只能证明是亲属间其他款项往来,不能证明是返还购房款。
房屋长期由实际出资人占有、使用、收益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先生夫妇居住、装修、缴物业费、出租,刘女士从未实际使用。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借名买房关系,王先生夫妇是真实权利人,刘女士仅为登记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
【律师重要提醒】
亲属之间买房,最容易栽在 “没签协议” 上!
登记在你名下≠房子是你的,谁出钱、谁装修、谁居住、谁持有合同原件,才是法院认定产权的关键。
福利房、指标房、按经适房管理的房屋,借名购买大多被法院认可有效。
只凭房产证起诉要房,却拿不出出资、居住证据,90% 会败诉。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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