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替人做担保,借款人到期“玩失踪”,担保人无奈代偿10万元,执行一度“按下暂停键”,终本续管锁定保险赔款——10万元全额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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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收到10万元汇款后,向汝阳法院执行局干警送锦旗致谢。

案情摘要

2018年2月,小李(化名)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小张(化名)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小李未还款,小张无奈代为清偿。2024年,小张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小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名下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6年6月,法院获知小李在郑州某保险公司有一笔保险赔款,执行局终本续管团队立即赶赴郑州逐家走访保险公司,最终查明理赔情况并取得小李联系方式,随即通知双方到院调解。执行干警一方面向小李释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一方面引导小张考虑对方实际经济状况,适当调整还款方案。经耐心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小李从保险赔款中支付小张10万元,小张自愿放弃剩余利息6546.33元,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担保有风险,三思而后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签字前应理性思考,综合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等各种因素,避免“义气”用事。

如果担保被起诉也莫要惊慌,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进行追偿,要注意留存相应证据材料,如保证合同、代偿凭证(银行划扣/转账记录)、法院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债权结清证明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夏墨昙)

【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