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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林某2025年3月1日入职福建某公司。

岗位是茶叶包装。

入职第8天,公司人事主管通过微信给林某发送《劳动合同》电子文档。

正常情况下,下一步就是沟通、确认、签订。

但林某回复了一句话:「这份劳动合同存在违法,需公司整改,或者送劳动局或者工会审批,符合法律规定方可签订。」

公司人事主管随后回复:「现在你不愿意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也尊重你的选择,你有选择在哪家公司上班的权利,祝你前程似锦。」

当天,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

林某在公司一共干了8天。

随后,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000元。

仲裁没支持。

林某又起诉到法院。

但法院查下去,发现事情没这么简单。

法院另查明:从2019年2月18日到2025年3月31日,林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案件一共17件。

其中,2024年3月22日至2025年3月31日,一年左右就有9件。

17件案件里,有10件履职期限不足1个月。

最短的履职期限只有1天。

还有9件案件中,用人单位都称林某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这个频率,就很难再说是普通劳动争议了。

这是惯犯啊!

法院最后没有支持林某的8000元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为,林某在一定期间内频繁在多家单位就职,履职期限都很短,部分不足10天,最短仅1天。

入职后又通过不服从工作时间安排、不按规定出车等行为,激化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赔偿。

到了本案中,林某入职8天,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此激化纠纷,导致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偏离了《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

所以,对其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5)闽0524民初4676号

本案真正影响裁判的,是林某过往大量、短期、密集的劳动争议记录。

入职1天、几天、十几天,就反复和公司发生争议。

再结合本案入职8天拒签劳动合同、迅速索赔。

法院才认为,这是偏离诚信原则的异常履职模式。

所以HR不要误读这个案子。

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职业化碰瓷、恶意缔约、故意激化劳动争议,法院可能不支持其赔偿请求。

本案公司能赢,很大程度上是法院调取到了林某过往17件劳动争议记录,看到了完整的异常行为模式。

很多员工可能会认为,公司的劳动合同本来就有霸王条款,员工不签难道也有错?

现实里,确实有很多公司把劳动合同写成了「霸王条款大全」。

但问题是:合法维权和职业碰瓷,不是一回事。

员工指出违法条款、要求修改,这是权利。

员工反复短期入职、拒签、激化矛盾、迅速索赔,这是另一回事。

维权可以。

但不要滥用。

仲裁可以。

但不要把每一次入职都设计成索赔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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