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6 年 3 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生活用纸生产企业,其 "洁柔" 商标在生活用纸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中山某投资公司于 2020 年受让取得在先注册的第 565278 号 "洁柔" 商标,并围绕 "洁柔" 字样大量申请注册其他商标。随后,被告以原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 "洁柔" 商标在生活用纸领域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乃至驰名度的情况下,仍以明显具有攀附意图的方式受让取得在先注册的 "洁柔" 商标,并围绕 "洁柔" 字样大量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其取得权利的基础难谓善意。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决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律师费。
三、律师说法
中山知识产权律师陈胡月律师,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商标恶意抢注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抢先注册他人的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名人姓名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商标恶意抢注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恶意抢注商标后,又以该商标为依据提起侵权诉讼,构成权利滥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合理律师费等损失。
律师提醒,企业应当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建立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如果发现他人恶意抢注自己的商标,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