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备式”诉讼请求通俗地讲,就是在同一个诉讼案件中,提了两个诉讼请求,前一个是主位诉讼请求,后一个是后备式诉讼请求,如果主位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则希望法院按后备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例如对于合同履行时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定金拿不准,则原告起诉时可以主张认定属于定金则双倍返还,如认定不属于定金则主张违约金多少多少。此前本人曾就写过相关文章,可以参见: 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一个,但是起诉时“可别”只选一个

这种“主备式”诉讼请求既可以减少原告方的诉讼不确定性风险,又可以让案件一次性解决,减少审理的司法资源,值得肯定。

但有观点认为这样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民诉法起诉立案的规定,应予驳回,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支持这种看法。最高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中就撤销了驳回的裁定,指定法院审理案件。最高法院认为:“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其实,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有矛盾,但有先后顺序,实际上还是择一支持的,并不存在不明确的问题。有些支持“主备式”诉讼请求的人,还认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可以作为支持“主备式”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自媒体平台上发表了原刊载于人民法院报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其中的一篇问答又再一次肯定了“主备式”诉讼请求,节选如下:

问题4: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能否在一案中处理?

答疑意见:可以在一案中处理。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的情形,理论上通常称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此情形下,如果先位诉请得到支持,则不必再审理备位诉请;如果先位诉请未获支持,则需对备位诉请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省略后文)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提及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是与“主观预备合并之诉”相对的理论概念,“主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根据学者的解释,是指多个诉讼当事人合并的情形,例如多个共同原告向一个被告提出主位和后备诉讼请求,或者一个原告向多个被告提出。这种情形就要复杂很多,争议也更大。而“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如问题所述,则是指单个原告对一个被告提出的情形,本文所述的“主备式”诉讼请求特指在这种诉讼中的情形。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