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江苏泰州市总工会为网约车司机赵某某

追讨停运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关 键 词】网约车司机 交通肇事 停运费

【推选理由】泰州市总工会在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六个一”行动中,排查发现网约车司机权益受损问题线索,及时介入对接,分析研判案情,指派专业律师为网约车司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大量调取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优化援助策略,成功维护了网约车司机合法权益,体现了工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心关爱,彰显了工会法律援助的应有价值。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网约车司机赵某某在驾车行驶途中,与某驾校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自有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保险公司赔付赵某某车辆维修等费用,但对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55天停运损失拒不赔偿。赵某某多次与孙某某、某驾校、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索赔,但三方各有说辞,均不赔付赵某某停运损失。其中,孙某某认为赵某某车辆不属于营运车辆,其主张停运损失缺乏依据;某驾校认为,该事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之后,泰州市总工会从对接联系的网约车司机微信群中,了解到赵某某的维权诉求,主动将赵某某请到工会,详细了解事件经过及原因症结,考虑到赵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和单亲女职工,认为符合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处理过程

工会法律援助律师首先从法律和证据上进行分析,为赵某某索赔停运费明确了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赵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但由于赵某某提出援助申请时,距离事故发生已逾期一年,且未留存相关证据,以致案件事实证明材料严重缺失。

为帮助赵某某收集和固定有效证据,法律援助律师先后到汽车维修店调取《售后服务环检问诊单》,确认维修期限;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赴保险公司调取赔偿明细和事故车辆维修照片,固定维修证据;赴交通运输局调取事故车辆换证前后档案明细,证明事故发生时为营运车辆且证照齐全;赴平台公司调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挂靠合同,协调平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事故车辆为赵某某所有,其享有侵权损失赔偿诉权。

对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法律援助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保险公司提供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格式条款,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自身法定义务情形,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意见,认定赵某某合法从事网约车业务,支持赵某某关于车辆受损送修期间索赔停运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有效维护了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的合法权益,宣传了国家法律政策知识,也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宣扬了工会作为职工“娘家人”的角色定位,是工会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动缩影。一是体现了工会法律援助的专业性,面对证据缺失的不利局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大量调查取证,积极补强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为案件胜诉提供了充分证据支持。二是彰显了工会法律援助的职工立场,以依法帮助职工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将工会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别是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等重点群体拓展,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联系引导和维权服务机制,积极营造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来源: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