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当事人均为河南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土地,承包土地涉及某某县 2014 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该项目获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某某县 2014 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后三位当事人分别向某某县人民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告签收后 60 日内未作出答复,也未履行补偿职责。后三位当事人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某某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某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后某某县人民政府向三位当事人送达了《关于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处理意见》,三位当事人认为,案涉项目为 2014 年征收项目,且已经取得河南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复,至今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位当事人分别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与三位委托人语音沟通,前往案涉土地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案情
2.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集证据
3.之后对镇平县人民政府实施的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经过复议程序南阳市人民政府责令某某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后镇平县人民政府向三位当事人送达了《关于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处理意见》,三位当事人认为,案涉项目为 2014 年征收项目,且已经取得河南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复,至今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位当事人分别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某某县人民政府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撤销被诉的《关于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处理意见》针对原告提出的安置补偿事项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焦点: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认为:
被告将补偿款打入原告账户无法证明就征收补偿事项于原告达成一致,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已经完全向原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对于补偿问题应当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实施。
被告县政府认为:
1、案涉土地经依法审批,征收程序合法。
2、原告要求征收补偿决定事项,除附属物未商定外,其他补偿事项及费用已通过征收实施单位玉都街道办事处向原告作出补偿。
3、原告提出的申请事项在没有终止协商的情况下,无需再下达补偿决定。
1.被告将补偿款打入原告账户无法证明就征收补偿事项与原告达成一致,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已经完全向原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对于补偿问题应当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实施。
2.案涉征收项目补偿款发放也存在问题,青苗补偿款项未按照标准发放,失地社保从未办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某某县人民政府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撤销被诉的《关于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的处理意见》
针对原告提出的安置补偿事项作出补偿决定
附:法院调解书
▌专业领域
征地拆迁、民商事案件案件领域包括: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婚姻家庭、涉及公司相关法 律风险防控
▌执业领域
胥安律师执业至今,办理案件数量超过百个,执业生涯中为大部分原告赢得胜诉,并擅长从各个角度着手为被告避免损失。
执业以来秉持严谨、理性、执着、负责的执业精神,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实践技能为委托客户服务,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具有多年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经验,能快速辨别公司管理、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规避意见和建议。
▌代表性案例
▌河北唐山全先生房屋强拆案
▌湖南娄底罗先生养殖场强拆案
▌上海尹先生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河南南阳违法占地纠纷
▌黑龙江哈尔滨地区因土地征收社保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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