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静与赵文涛于2011年结婚,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无其他争议”。
离婚后,王静发现:2015年,赵文涛的弟弟赵文博曾以736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并于2017年以1350万元售出。她认为,该房屋实为赵文涛借赵文博名义购买,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文涛故意隐匿,遂起诉要求分得售房收益的一半(307万元)。
王静提交了一张《借名购房协议》的照片作为证据,显示甲方为赵文博,乙方为王静、赵文涛,但无法提供原件。
赵文涛辩称:不存在借名买房。购房、售房均由赵文博独立操作。售房后,赵文博曾向其转账522万余元,但该款项系借款,且部分已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如向魏某所借300万元),其余用于家庭开支,王静也实际收到过111万元。
赵文博述称:一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首付款及还贷资金虽部分来自哥哥嫂子,但均已通过代偿债务和现金返还方式清偿,双方仅为借贷关系。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王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因王静未能证明“借名买房”事实成立,法院认定一号房屋售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分割。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王静是否能证明一号房屋系赵文涛借赵文博名义购买。
经查:
一号房屋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售房合同均以赵文博名义签署,产权登记在其名下;
王静仅提交一份《借名购房协议》照片,无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及具体内容;
赵文博购房时,首付款及还贷总额约300万元,而其后代王静、赵文涛偿还30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并另行转账522万元,已覆盖全部出资;
赵文涛、赵文博对资金往来均作出合理解释,且有银行流水佐证;
即便存在借名关系,也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直接推定房屋或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强调:
“离婚后主张分割隐匿财产,举证责任在原告。仅凭一张无法核实的协议照片,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亦不能证明售房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律师提示
本案警示:“怀疑隐匿”不等于“法律认定”,维权必须靠扎实证据:
借名买房需强证据:
仅有协议照片、口头陈述远远不够,必须提供原件、付款凭证、实际控制证据(如装修、出租、持有产权证等);
资金往来≠产权归属:
亲属间大额转账,若无明确约定,可能被认定为借款、赠与或债务清偿,不能直接推定为购房出资;
离婚协议是重要屏障:
若协议写明“财产已分割完毕”,事后主张隐匿财产,举证门槛极高;
及时行动,避免被动:
发现可疑线索,应在离婚前或刚离婚时启动调查,拖延越久,证据越难固定。
✅ 建议:
怀疑配偶隐匿财产,立即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房产登记;
如确有借名购房,务必签署书面协议并公证,保留所有出资记录;
离婚时对财产表述要谨慎,避免“无其他争议”等兜底条款,除非确信无遗漏。
注:本案赵文涛虽被指控“隐匿”,但因对方证据不足,成功守住财产,凸显证据规则在婚姻财产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离婚后财产追索、借名购房确权、亲属代持等复杂纠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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