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我儿子张复生在劝架时被聚众涉恶的天津双佳科技公司经理李爱民等人打成重伤,由于有保护伞,天津宝坻法院依据天津高法的一份所谓轻伤鉴定据以定案。在该份鉴定书中不仅没有鉴定人的资质介绍和亲笔签名,同时还注明了仅是依据目前情况,显然并非是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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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说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此规定进一步强调了鉴定书必须包含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相应的资格说明,这是确保鉴定意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措施。如果鉴定意见书没有鉴定人的签字,那么该鉴定意见在法律上将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作为认定案件真实的依据。据此,我认为这份鉴定违法无效,提出重新鉴定,但天津市宝坻区法院却不仅驳回我的重新鉴定申请,而且还在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情况下据此作出了(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书,本案经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程序错误且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竟连庭都没开就维持了原判,实属是一份典型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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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曾依法发表多篇报道,并与法院进行了长达二十多年的申诉和抗争,但直至2024年1月31日,宝坻法院仍在给我的一封短信中答复说:“您反映的天津市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名和资质介绍并无不当”。这就让人想不明白了,我的报道全部都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那究竟是法律错了,还是法院依据的这份鉴定错了?为什么在该判作出的20年后,法院不仅不依法纠错,而且还在认为没有鉴定人签名和资质介绍的鉴定并无不当呢?是法官不懂法还是在故意枉法?

纵观本案,不仅用伪造的无效鉴定据以定案,而且未经质证认证,并驳回了受害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本案的刑附民判决不仅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严重违法,而且直至20多年后的今天,仍在称该判并无不当,这岂不是在说要将错案一错到底。如此之,该判法官和现在的短信答复法官是否都应依法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