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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聚焦税务犯罪实务的专题讲座在广东财经大学举行。

本次讲座特邀税法律师王如僧主讲,面向该校税法专业研究生,以一起横跨甘肃、安徽的油票“卡贩子”真实案件为蓝本,深度拆解涉税犯罪的司法认定逻辑与辩护策略,生动解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难题,为学子们带来了一堂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价值的专业课程。

讲座伊始,王如僧律师结合华南地区企业经营实际,以“年底发票涨价”“奖金发票需求”“采购配票困境”三个贴近现实的问题切入,揭示了发票在企业经营中的核心价值——“发票就是钱,有时比钱更值钱”,并引出油票作为市场抢手票种的特殊地位,为后续案例讲解铺垫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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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重点分享了一起涉案税款达800余万元的油票“卡贩子”案件。该案中,当事人通过“企业要票不要油、卡贩子要油不要票”的模式倒卖加油卡套取油票,被甘肃司法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诉,检察院建议量刑6年。

在案件办理中,王如僧律师率先从程序层面突破,敏锐发现案件管辖权争议:涉案油票为中石化开具,而办案机关以中石油加油站刷卡地为由主张管辖权,存在“卡票不符”的程序瑕疵。王如僧律师先后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历经一审驳回、二审上诉,最终获省高院支持,案件被撤销原裁定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安徽司法机关,当事人也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为后续实体辩护奠定基础。

实体辩护环节,主讲人结合2024年“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重点讲解了税务犯罪辩护的核心辩点——将虚开类罪名转化为逃税罪。王如僧律师主张,涉案受票企业与中石化存在真实合同关系,属于“先卖后买”的合法交易模式,即便企业存在“要票不要油”的动机,也不影响交易真实性;即便认定无真实交易,当事人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也未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符合司法解释中“虚抵进项税额属逃税行为”的规定。

针对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与最高检关于“虚抵进项”定性的争议,王如僧律师详细解读了两大司法机关的核心观点:最高法以“是否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区分逃税与骗税,认为销项真实前提下的虚抵进项属逃税;最高检则侧重行为本身,认为虚开发票抵扣即构成虚开犯罪。同时,王如僧律师结合刑法第201条“初犯免责条款”(俗称“范冰冰条款”)说明,一旦定性为逃税,当事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后,可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行为属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行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帮助当事人摆脱牢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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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讲座摒弃纯理论灌输,以真实案例串联程序辩护、实体定性、法律适用等核心知识点,既剖析了涉税犯罪的高发风险,也展现了税法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专业价值。在场学子纷纷表示,讲座将晦涩的税法与刑法条文转化为鲜活的办案实践,加深了对税务犯罪司法认定的理解,为今后专业学习与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