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每个月都晚发工资,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吗?

「法律解答」

不一定。

例如在(2022)京民申5584号一案中,北京高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技术公司每月10日前向张某某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2013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某技术公司实际为每月15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3日向张某某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某技术公司迟延发放工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张某某亦未提出异议。张某某以某技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5修正)》第十一条则明确规定了发发工资的具体时间,”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倘若超过就可以主张被迫离职。但需要注意,如果拖欠金额较小,也有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

例如在(2025)粤03民终2546号一案中,深圳中院认为,首先,金某公司于每月23日至24日发放上月工资,向某对工资发放金额及时间未提出过异议,且该发放时间并未达到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向某以金某公司未依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金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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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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