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疆地方官府置朝廷规定土弁遇事故毋庸题请袭替的条例于不顾,而从地方的层面进行立法,使土弁的子孙得以承袭土职的故事,实际上也反映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清廷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土弁的委任、承袭、顶补一直没有做出详细的制度规范,而是因地、因时而异地对待土弁的委任与袭替。直到乾隆朝后期,才自下而上经由云贵总督李侍尧、福康安的推动,制定出土弁的承袭章程,并对那些未经中央政府批准而是由地方流官擅自设立的土弁进行裁汰。

乾隆四十三年(1778),云贵总督李侍尧奏请订立康熙、雍正、乾隆年间于云南沿边续增的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舍、土目等土职的承袭章程。他指出,这些土职“多系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因边夷不法,伊等父祖随师进剿,著有微劳。奏明赏给职衔,借以约束土夷。又间有未及具奏,由督抚赏给后,始行咨部。均系在外酌予便委,不给印信、号纸。因各有管束土民、巡守边隘之责,亦准其子弟承袭。如子弟不能顶充,即以土夷悦服之人,另为选补。向来只于袭职时,由总督衙门咨部存核,其各该土职病故、革退,并不先行咨部,以致外间得以托故耽延,多年悬待。非借口子弟未合年例,徐择抚孤,即指称后嗣懦怯无能,尚须试看,多由该管地方官以邻境土职详请兼委,司其操纵。其间营私市惠、吏役欺蒙,均所不免。”显然,在李侍尧看来,地方官乃是借端为自身牟利而耽延包括土弁在内的各土职袭职。

因此,从用安边徼考虑,李侍尧提出,此后包括土弁在内的土职凡事故、承袭当以专案咨部,划一核办,而不容外省迟速任意,不行咨部稽查。因此,除严申旧设土职的承袭程序外,李侍尧奏请订立土弁、土舍、土目等土职的承袭章程如下:

嗣后,应请凡遇土职病故、革退,先将缘事日期,咨部存案,照例扣限六个月,勒令地方官于该土职子弟内,选取安静能事、足资检束夷众之人,造具宗图、册结,由本管道、府核实,送司详院。除应颁换号纸者,仍照旧具题外,如系便委备弁、目、舍,专案咨部,俟部复到日,由督臣发给委牌,以重考核。倘逾限不办,将承办地方官及专管之道、府,令藩司随案开送,听部处分。再有似此累年不结,另行从重揭参,用昭惩创。如此则起限日期,先行咨部,内外均有稽考,而微末土员,循名责实,亦似可裨益边隅。

显然,这份章程要求自此之后土弁、土目、土舍等的委派、更换,亦需造具宗图、册结等上报。再者,因土弁的承袭不涉及号纸的更换,因此是以“专案”的形式处理,要求报至中央存案,经批准后再由地方督抚发给委牌进行委任,从而杜绝督抚擅专之权。并且,他更注意到云贵各地,有未著有劳绩而因督抚的喜好,未经咨部即给予委牌委任的土弁、土舍、土目等。因此,他提出应永远革除这些督抚的任便委派之权,以杜外省擅专之渐。当然,李侍尧也为此前经办的地方官开脱,指出系“实因未经定有章程”才导致了他们没有积极地办理土职的承袭事宜,情有可原,请求皇帝免除对经办官员的责罚。

此外,贵州的土职委任同样存在与云南相同的地方擅专情形。李侍尧指出:“至黔省土职,其在外给委之土千把总以及土舍等项,共有九十九员,为数甚多,俱准令子弟承袭。其间或由巡抚给委,或由巡抚批令藩司及该管地方官给委,不独并未报部,即督臣亦向不过问,似于边疆体制未协。”因此,他奏请黔省在外给委的土职嗣后“应请归总督衙门考核,与滇省划一办理”。乾隆皇帝对于此奏折并未明确表达意见,只批“该部议奏”。随后,经部复准,予以施行。但随着李侍尧去职,清厘黔省土职事宜迁延日久,直至接任云贵总督福康安任内才进行查办。

乾隆四十六年(1781)八月,福康安奏报称,贵州全省外委土职共有304名,而其中报部存案的土千总、土把总、土舍只有16名,而地方官自行委办者多达205名,其余则为经贵州巡抚核准委任者。显然,真实的情况远比此前李侍尧奏报中提到的情形还要糟糕。因此,无怪乎福康安感叹:“伏思苗疆设立土官,原以巡查、弹压,绥辑边防,由来已久。但名器攸关,不容稍有冒滥。今土职名数,多至三百有奇,其中报部者十不及一,实属不成政体。若不详考根源,逐加厘汰,何以黜浮冗而杜擅专!”是故,对这些有违边疆体制的土职进行清厘,势在必行。最终形成以下的处理意见。

第一,对报部存案的土千总、土把总、土舍等16名土职,仍循其旧,予以保留。其二,地方官滥设给委的亭目、通事、土头等乡保之类者205缺,与报部土司迥异,本无顶戴,不得混沿土司名目,应令概行革除,撤销原给委牌,嗣后只能佥为头人,充办苗寨公务;并告诫地方官嗣后不得再私相滥委,违者严参。第三,对李侍尧查出未报部的99名土职,其中父祖并未著有劳绩者18名永远革除,余81名经查其父祖俱经出力且于苗疆有益,则均请仍留原缺。同时,将保留的土职姓名及设立根源,造册咨部,加强日后办理承袭手续和考核的管理——遇有事故顶袭,悉照滇省之例,扣限详咨,俟部复至日,由督臣发给委牌,以重考核。嗣后倘有逾限,一体查参、议处。显然,上述的第三种情形,实际上是对未经报部而由地方官擅设的土职,在中央政府层面的认定,从而确认相关土职身份来源的合法性。

这是清廷对自清初以来在西南地区土司之外,包括土弁在内的土职擅授的一次总体的整顿。后续的地方史志,也保留了这一时期清廷清厘、裁汰相关土职的记载。如道光《永宁州志》记载州属打罕哨土舍王氏的承袭情况时写到:“乾隆四十年清厘土职案内,奏准应留土缺,饬令王胜恒承袭,领有云贵总督委牌”。其中,对于清厘土职发生时间的叙述有误,因明显比前述李侍尧和福康安的任职时间以及奏请清厘、裁汰土职的时间都要早。民国《贵州通志》叙述打罕哨土舍王氏的承袭时便做了修正,指出该土舍系于乾隆四十六年清厘土职时保留。

正是经历了这一番变化,随后我们在相关档案的记载中发现,清廷对被赋予苗疆基层社会的治安缉查职能的土弁进行考成。如土弁疏防,管辖区域内发生命盗等案件且未能克期缉拿归案,地方官应将土弁进行参劾。乾隆五十四年(1789),丹江厅内黄茅土千总刘伦管辖地界内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专管官刘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凶贼弋获,即被题参。档案记载显示,刘伦于该年二月二十三日接到乌开寨苗人毛报的禀报,称二月十七日其子摁毛与昂排寨招乜、计报去往黄茅赶场,终夜未归,后发觉已被人杀害,并丢失颈带银项圈以根重5两,耳坠一对重1.2两,银链一根重2.8两等。土弁刘伦随即差役前往调查,查看属实后禀报丹江通判验讯缉究。丹江通判亲往查验,核实无异,一面悬立重赏,选差干役勒限缉拿,并着落土弁刘伦等缉查。后历经四个月,凶贼仍未弋获。相关疏防官员皆被参劾,包括专管官系黄茅土千总刘伦,印官系前署丹江通判事试用知县顾廷瑜,接缉印官系现署丹江通判事都江通判卑职褚其政。再者,此案与前述土千总杨政衍滥差滋事一案,以及土千总杨正设立衙役殴毙人命案相比,负有治安缉查职责的土弁刘伦派差役前往查办,符合规定。两相比较之下,除体现了土弁对基层社会负有治安缉查的职责外,还展现了土弁是国家制度层面上认可的“专管官”。

综上可见,从清初以来零星的土弁职衔赏授,到乾隆朝时地方流官罔顾中央政府有关规定而违例擅自委任土弁,再到乾隆后期的土弁承袭章程的订立、明晰与裁撤地方流官擅委之土弁,清代的土弁制度的形成与确立,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而尤需明确的一点是,清政府基本上只赋予土弁群体边疆基层社会的治安管理职能并据此进行考成,以此规避土弁如土司般“世有其土、世掌其民”而形成独立于地方流官之外的割据势力。

本文节选自《再造土司: 清代黔东南的社会治理及变迁》(卢树鑫 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