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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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即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理由与判决主文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困惑和争议。

如果裁判理由认定的责任主体与判决主文不一致,能再审吗?如何救济?

最高院在《薛成飞、青岛鸿盛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民事判决书中,若“裁判理由”部分所认定的责任承担主体与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责任主体出现不一致,此类差异应视为文书撰写中的笔误。法院可以通过发布补正裁定来纠正此类错误,而当事人不应基于此点申请再审。

据此,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此类情况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

裁定补正的方式是指通过裁定的方式对判决书中的明显错误进行纠正,而不涉及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重新审理。

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判理由与判决主文的不一致影响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对判决书进行补正。

如果原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作出裁定对判决书进行补正。如果原审法院不同意补正或当事人对补正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如果裁判理由与判决主文的不一致导致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裁判理由认定的责任主体与判决主文不一致,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再审的理由。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除非该不一致导致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才可申请再审。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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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薛成飞、青岛鸿盛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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