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主播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一些人与经纪公司签约成为主播,但由此而来的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随之不断涌现。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相关案件,引发外界关注——

2022年3月初,小王通过应聘成为某传媒公司的网络主播,双方签订了《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约定小王每天须在公司安排的固定时间、场地及账号上直播演艺,工资按月发放。

然而,自当年7月起,传媒公司开始单方面降低工资计算比例;8月,公司无故延迟发放工资,且拖欠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的薪资。半个月后,她再次询问相关事宜,却被告知年后才能发放。

2023年2月初,小王争取权益未果后,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传媒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工资与提成差额。

传媒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艺人经纪代理合同》,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方诉请的工资拖欠部分数额不当;公司下调提成比例,是因直播平台提现税收发生变动,且小王对此比例并无异议。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时,应结合身份关系性质、收益分配方式等,就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判断。首先,小王借助公司提供的场地直播、获取打赏,其工作内容系公司业务组成。其次,小王直播所获的收益由公司入账后再分配,不具备自主权。第三,小王依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其监督、管理、约束。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虽非劳动合同,但权利义务的履行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财产从属性等特点。

综合有关证据,嘉定区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传媒公司支付小王工资6万余元。由于原告最初未对下调提成比例表示反对,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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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 周逸敏

当前新就业形态下,具有灵活性的网络主播类人员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当下的难题,部分企业引导网络主播与其签订经纪代理合同,但却完全处于形式上的合同名称,意图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所以,我们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应结合身份关系性质、收益分配方式等就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应从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经纪代理合同,但相关内容涉及原告需根据被告安排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完成直播,直播账号由被告提供,直播时的服装需按照被告统一要求穿着,直播收益进入被告账户后由被告统一按月分配,被告还可以因为原告的不当行为进行扣款,以上均说明原告从事主播过程中必须按照被告的指令及要求执行,并无自主决定权。原告服从被告的管理、指挥、监督,被告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财产从属性,故此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在此提醒,新就业形态之下,用工管理方式和形式发生重大变化,但劳动关系的本质内涵并无变化,享受权利的同时须承担义务。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沈若水

视频 | 郭皓琨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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