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阅读提示: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保证人仅证明借款人变更了借款用途是无法免除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还必须证明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系经过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或者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改变了贷款用途,但没有停止发放借款,才能免除保证责任。

案件简介:

1、2016年3月30日,环宇公司向平原农商行申请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于3月30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程志杰、李中东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平原农商行与环宇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上海瑞华公司向平原农商行出具《担保函》,双方还签订了《保证合同》。

2、2016年4月1日,平原农商行向环宇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环宇公司当日将该款项转账支付给新乡市华鑫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3、之后,环宇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利息,平原农商行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环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海瑞华公司、程志杰、李中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瑞华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上海瑞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2019年8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瑞华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2020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海瑞华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上海瑞华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上海瑞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平原农商行对环宇公司和华鑫公司的行为是明知的,无法证明平原农商行与环宇公司存在恶意串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后,平原农商行将贷款划入环宇公司账户,环宇公司将该笔款项划入华鑫公司账户。华鑫公司与环宇公司系关联公司,上海瑞华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华鑫公司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旧贷款,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函》承诺的用于购买原材料不符。但是,上海瑞华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并不能直接显示平原农商行对环宇公司和华鑫公司的行为是明知的,亦无法得出平原农商行与环宇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骗取上海瑞华公司提供担保的结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现《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在上海瑞华公司未举证证明平原农商行与环宇公司之间达成贷款用途变更合意或者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其主张案涉贷款属于以新贷偿还旧贷,应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上海瑞华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因环宇公司改变贷款用途而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平原农商行与上海瑞华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五条约定:“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保证人给予债务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免除。”据此,即使环宇公司变更贷款用途,上海瑞华公司也应当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海瑞华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因环宇公司改变贷款用途而免除,上海瑞华公司应当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来源:

《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920号]。

实战指南:

1、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的,不能一概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1)债权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发放借款的;(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借款用途,未经保证人同意的;(3)债权人已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但未尽监督义务的;(4)债权人人与借款人在保证人不知情情况下,协议改变借款用途的,包括借新还旧。在本期案例中,案涉保证合同中约定上海瑞华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因环宇公司改变借款用途而免除,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因此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2、在此,我们建议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检查合同中是否存在对自己不利的约定,比如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有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的义务。这样在债权人未尽到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适用的是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适用的是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本案适用的是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系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出借人并无监管之义务。在保证人未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不得变更的情形下,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保证担保依然有效。

案例一:《山东富宏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闵祥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15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并不存在对借款进行监督使用的出借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对于借款合同当事人而言,虽然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但是对于借款人巨峰建材公司改变借款用途此节事实而言,系巨峰建材公司利用资金的行为,非作为出借人的闵祥雷所能掌控,故即使巨峰建材公司改变了借款用途,该种行为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亦不能免除担保人富宏服饰公司的担保责任。

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仍发放借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保证责任免除。

案例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委托书》的“付款指示”表明,高登公司请求将上述款项直接付给房地产公司及境外,显然与《外汇贷款合同》约定的“只限使用在购买原材料聚乙烯”不符,京华公司本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和按合同约定履行尽职调查,进而知道或应当知道高登公司改变了贷款用途,但其并没有停止发放上述贷款,事后亦未向高登公司提出异议。对上述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京华公司亦没有告知保证人光大公司并征得其同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出了保证人的预先设定,亦违背了光大公司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对光大公司构成了欺诈。申请人光大公司关于其不应对该部分贷款资金的清偿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3、贷款资金流向不属于银行监管范围,借款人变更贷款用途并不能推定银行对保证人构成欺诈。

案例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省银丰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35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建行周口分行于2014年7月30日将2000万元转入雷烁公司的贷款发放账户,于2014年8月4日依合同编号为xxx号的设备购销合同将该2000万元转入浩森公司账户。至此,建行周口分行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同日,浩森公司虽又将该笔借款转入雷烁公司的关联公司郑州顾家商贸有限公司,但后续资金流向,不属于建行周口分行的监管范围,不能据此推定建行周口分行对银丰公司构成欺诈。且在银丰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雷烁公司与建行周口分行串通,骗取银丰公司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亦不能免除银丰公司的保证责任。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