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一个法治新闻。
近日,上海虹口区46岁的独居女子蒋女士不幸离世。
由于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在突发脑出血被同事送医后,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治疗,最终无法挽回生命。
蒋女士离世后,远房表弟吴先生和一些生前好友希望为她举办一场追思会,并购买一块墓地以安葬她的骨灰。
然而,由于蒋女士没有遗嘱和法定继承人,其遗产收归国有,民政部门拒绝了吴先生等人用蒋女士遗产为其购买墓地、举办追思会的要求。
这个新闻听起来似乎颇为离谱,而且民政部门也很冷血,但实际上从法律角度上来看,我认为没什么问题。
LSP来解释一下。
先说遗产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按照以下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出现:无遗嘱、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先于其死亡、无兄弟姐妹,无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遗产就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按照《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是不是真的用于公益事业,那是另外一回事)。
也就是说,在蒋女士死亡的那一刻,她的遗产就不是她的财产了,权属为国家,使用人为民政部门。
既然是国家的东西,虽然说是属于全体人民,但作为蒋女士的亲戚,也不能将其视为“可自由支配的蒋女士的私人财产”了。
表弟提出来的“追思会”、“买墓地”其实是属于“丧葬事务”。
丧葬事务包括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安葬、购买墓地使用权等,这里就存在一个很实际的问题。
怎样的规格算合适?
假设蒋女士的遗产有500万元(这么估计上海独居女子的资产都算保守了),那我打算花100万元给蒋女士办个体面的追思会,然后花400万元给她弄个面南背北的设计师款墓地,算不算超规格?
这样的花销是不是“必要支出”、“合理支出”?
有没有借举办“追思会”、“买墓地”的方式聚敛死者财物的可能性?
如果有其他亲属提出异议,该怎么处理?
作为民政部门,这些问题实在是太常见了,在很难规避风险的情况下,暂时冷血一点来保全自己,也不能算是什么大问题。
或者说,这不是冷血,这是制度风险控制的方法。
群众关心的是,生老病死后,有没有人性化的处理后事。
但法律关注的是,有没有人滥用遗产、有没有人假借安葬名义侵吞国家财产、会不会造成后续的法律风险,等等。
不要说这种事情,LSP办理过多起农民工在上班期间意外死亡,或者交通事故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很多所谓的远亲、熟人、村上人等以“好心”为名参与求偿、操作、分配遗产,最终引发各种矛盾纠纷。
所以说,行政部门选择宁可不作为,也不乱作为,是理性的。
所以说,蒋女士的境遇尽管让人感到唏嘘,但最大的问题,还是没有做好身后事的安排。
提前为自己购买墓地,提前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遗产用途,指定遗嘱执行人等等(在国外,很多人都会指定像LSP这样老实可靠的律师充当遗嘱执行人)。
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谁有权代表逝者作财产处置决定”的问题。
最后,我怀疑这样的新闻的出台,是不是也和目前的婚配率、出生率过低有关,毕竟让人警醒的社会新闻才更有利于结婚生育。
当然,解决问题也不是必须靠结婚生育。
靠遗嘱,靠提前安排,靠靠谱的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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