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打赢官司的债权人,在遭遇执行难时,一旦听到被执行人提出和解,常会松一口气,甚至觉得“对方终于低头了”。但法律实务中,执行和解若使用不当,不仅不能加速回款,反而可能成为维权路上的新障碍。
一、时间差风险:你的“宽容”可能成为对方“金蝉脱壳”的机会
达成和解后,债权人往往同意法院暂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例如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但很多人没意识到,一旦措施解除,若对方突然违约,重新申请恢复执行需要时间。
有的人曾吃过大亏:李先生(化名)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还款协议后,法院解除了对王某的限高令。谁知王某在解除限制的第三天就购买了机票飞往外地,并转移了名下车辆。等李先生发现王某未按约付款时,对方早已失去联系。
关键点:从违约到重新采取强制措施,中间存在空窗期。若被执行人恶意利用这个时间差,可能导致财产转移、人员失联,让执行工作退回原点。
二、衍生诉讼门槛:和解可能堵死“追股东、追关联方”的路
许多人不知道,执行和解可能影响你后续追究其他责任人的权利。例如,当公司无力还债时,债权人常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来扩大偿债主体范围。但这类诉讼通常有一个前提:原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
而一旦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的文书往往是“执行和解结案”,而非“终本裁定”。如此一来,缺少“终本”这道程序,很可能导致后续追加股东、追究其他人责任的诉讼缺乏立案依据。看似顺利的和解,实则可能切断你的维权延伸线。
三、限制措施解除容易,再申请却难上加难
执行法官在协调和解时,可能会说:“先解限吧,他不还钱我们再给他上措施!”这话听起来简单,但现实却复杂得多。
另一位客户朋友,张女士曾同意解除对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的限高令。但当刘某违约后,张女士申请恢复限高时,却因刘某提出异议、提交虚假还款证明等操作,拖了三个月才重新限制成功。而这段时间里,刘某早已完成多笔资金转移。
核心风险:解除限制易,重新限制难。一旦被执行人恶意利用程序空档,债权实现将雪上加霜。
如何安全和解?三点建议
设置担保条款:和解协议中可约定担保人或多增抵押物,降低违约风险;
保留部分限制:与法官沟通保留部分限制措施,如仅解除限高但保留账户冻结;
明确违约后果:在协议中写明“一旦违约,自动恢复全部强制措施”,并争取法院确认。
执行和解本身是灵活解决问题的工具,但用好它需要策略,而非单纯妥协。在签字前,务必评估对方诚意、研判条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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