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委托人能以自己名义起诉第三人,法院不得以“违反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该起诉

委托人可以就其间接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履行争议提起诉讼

——袁某洁诉张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1-2-111-001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14 / (2022)粤15民终140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基于合同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仅对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关键词:

民事 租赁合同 合同相对性 代理 受理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洁诉称:作为某商铺所有权人,其委托李某聪处理该商铺出租事宜。2021年3月1日,李某聪代其与被告张某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聪将上述商铺交付被告使用。各方多次微信沟通租金交纳事宜。被告长期拖欠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经其多次催要,被告出具《承诺书》确认了欠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的管辖法院,同时愿意承担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袁某洁多次要求被告按《承诺书》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88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2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被告张某龙辩称:2021年10月1日,被告因酒驾被拘留15天。当时欠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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