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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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债务人怠于主张其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执行之诉。

那么,债权人在执行阶段能提代位权诉讼吗?执行时效是否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衡某与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参照“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理,执行阶段应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具体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这一情形中,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本案焦点为,债权人在执行阶段能否提代位权诉讼,次债务执行时效是否因此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一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专门规定。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包括诉讼阶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起诉”及执行阶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具体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这一情形中,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李某某诉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李某某已对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应付衡某的服务费100万元申请诉讼保全。因衡某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对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已决债权,其债权人李某某代为申请执行其在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上述已决债权,且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21日裁定扣留、提取上述债权。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李某某在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内,代衡某申请执行衡某在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处享有已决债权的行为,可导致衡某与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上述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后,因李某某代衡某申请执行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一案尚处于执行程序中,故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并未重新开始计算。综上,衡某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时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间。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在执行阶段仍有权提代位权诉讼。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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