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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康某佳公司(甲方)与饶某(乙方)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18.7.10-2021.7.9、2021.7.10-2024.7.9、2024.7.10-2026.7.9)。

其中2024年7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有饶某的签字及盖印。

饶某认为,双方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饶某主张,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公司辩称,虽然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2024年7月1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有饶某的签字及盖印。

公司认为,这表明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饶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被迫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协商一致。

【争议焦点】

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续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一审判决:驳回饶某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与饶某确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7.10-2021.7.9、2021.7.10-2024.7.9),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然而,本案中,饶某在续订2024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时,并未向公司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

该行为表明其当时与公司就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相关答疑精神:“劳动者已通过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与用人单位就建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应当视为劳动者行使了选择权。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饶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应视为其自愿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二倍工资差额请求)。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28日

案号:(2025)川0114民初12682号

【实务要点】

1.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视为行使选择权

即便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若劳动者在续订时未提出异议并签署了固定期限合同,司法实践通常视为双方就合同期限达成了新的合意,劳动者行使了选择权。用人单位若与员工续签固定期限合同,应确保合同签署过程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保留员工未提出异议的证据,以规避二倍工资风险。

2.二倍工资主张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若想主张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二倍工资,必须举证证明在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存在被欺诈、胁迫,或者曾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被用人单位拒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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