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梁某某、原某某等与郝某某、张某甲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16-2-470-002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晋05民终90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非无其他救济途径且原诉系虚假诉讼情形的,不得随意将普通债权人纳入第三人范畴。
【关键词】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梁某某、原某某等(共六人)诉称:2019年5月10日,被告张某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经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甲与该刑事案件的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梁某某、原某某等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据此,张某甲对梁某某、原某某等负有退赔义务。2010年,张某甲取得了晋城市城区南翠小区高层2号楼2单元2103室房屋(以下简称为案涉房屋)所有权并一直居住使用。
2022年6月14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买卖、过户等手续。2022年12月1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郝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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