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连续多次收购同一上游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认定

——徐某盗窃、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入库编号2024-18-1-221-001 / 刑事 / 盗窃罪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皖1182刑初15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4 / 修改日期:2025.01.09

裁判要旨

1.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入罪和升档量刑,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妥当定罪量刑。

2.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不应简单以次数进行评判。对于连续多次收购同一上游犯罪所得,收购次数超过十次,且每次收购价值较小,且累计价值不大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关键词

刑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盗窃罪、情节严重 连续多次 同一上游犯罪 犯罪所得 量刑均衡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在安徽省明光市某产业园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工作,见该工地内脚手架扣件无人看管,先后24次盗窃该工地内脚手架扣件,并分29次将窃得的脚手架扣件运至被告人王某在明光市经营的废品收购点内出售牟利。王某明知徐某所售脚手架扣件来路不明,仍多次予以低价收购,每次几百至千元不等,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徐某支付收购款人民币19741元(币种下同)。徐某盗窃脚手架扣件价值32400元。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皖118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二、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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