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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 HR 心里都有一条「默认规则」:没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工伤。

这条规则,在《工伤保险条例》里确实有依据,申请工伤认定,原则上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但我要先把结论拍在你桌上: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早就不是工伤认定的唯一门槛了。

为了兜底弱势劳动者、堵住用工灰区,最高院和人社部,已经明确了多种「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认定情形。

下面这 6 种,HR 必须熟。

一、违法发包、转包、分包

没劳动关系,也要你兜底。

比如:公司把业务发包给个人、空壳公司、没资质的组织。

干活的人受伤了。

HR 第一反应:「人不是我招的。」

但法院的态度是:活是你给的,锅你得背。

只要用工单位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实际用工中发生工伤,哪怕没有劳动关系,也照样认定工伤,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二、挂靠经营

你让别人用你的壳,就要扛风险。

比如:个人或小团队挂靠某公司资质对外经营,人员出事。公司常见心态:「他不是我员工,只是挂靠。」

法院:你允许别人用你的名义赚钱,还收管理费,那风险也要你一起承担。

挂靠经营中,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直接承担工伤责任,不要求存在劳动关系。

谁受益,谁担责。

三、延迟退休背景下的「超龄劳动者」

工伤保障,已经不看年龄了。这是 2025 年之后,HR 最容易误判的一类。

过去很多 HR 认为:超过退休年龄 = 工伤自动失效。

现在,这条线被彻底打断了。

全国人大已经明确: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必须保障工伤权益。

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不再因为年龄或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一票否决。

这是工伤保障的「去年龄化」。

四、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这是最早被司法兜住的一类。

这一类,其实是老规则,但很多 HR 不敢用。

最高院早就明确过: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认定工伤。

为什么?

法院给出的答案很直白:这是生存权兜底。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这里,不重要。

在 2025 年延迟退休新政下,这一类实际上正在和「超龄劳动者」规则合并。

五、按项目参保的超龄人员

保险关系,直接盖过劳动关系。

比如:公司给超龄人员,不是按人头,而是按项目缴了工伤保险费。

很多 HR 会问:「那还算不算工伤?」

答案是:算,而且很稳。

社保机构既然收了工伤保险费,就形成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

此时认定依据是:保险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在新政趋势下,这一条正在被全面吸收进「超龄用工工伤保障」。

六、新业态平台用工

不认劳动关系,但给你「准工伤」.

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大多不符合标准劳动关系。

但国家没有装看不见,通过「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平台人员发生事故时:不用先吵劳动关系,直接走职业伤害保障,认定流程和待遇,高度趋同工伤。

这是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第三条路」。

不叫工伤,但效果几乎一样。

最后小汇想说:现在的工伤认定,核心不再是「有没有劳动关系」,是你是不是实际用工、是不是风险受益方。

凡是你在用人、在组织劳动、在从结果中获益,法律就会想办法把你拉进责任范围。

现在正确的顺序应该是:

1、是不是你在用工
2、风险是不是你这条线产生的
3、法律有没有明确兜底规则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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