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主张调减违约金的,无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由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考量。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依法予以调减。

争议焦点

主张调减违约金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案涉合同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二审法院调减违约金是否合法?

裁判意见

案涉债权为无名合同之债,不能类推适用金融借款或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当事人以抗辩方式主张调减违约金,即完成主张义务,无需额外举证。法院应依据相关规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及实际损失等因素裁量。本案中,在无证据证明存在资金占用成本之外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利息损失为基础上浮 30% 确定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调减违约金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违约金调减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认定标准,厘清了无名合同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适用边界。既减轻了违约方的举证负担,又确立了 “损失 30%” 的量化参考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同时,防止违约金条款异化为 “惩罚性工具”,平衡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了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

法律评析 一、违约金调减的举证责任分配逻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延续了原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核心精神,将违约金调减的举证责任作出灵活安排。主张调减违约金的一方,只需通过反诉或抗辩明确主张,无需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的具体数额。法院需主动审查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要素,这一规则既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压力,又体现了法院维护公平的司法职责,避免守约方利用违约金条款获取超额利益。

二、违约金 “过分高于损失” 的量化认定标准

“超过造成损失的 30%” 是认定违约金过高的重要参考标准,而非绝对标准。本案中,法院以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为基础,上浮 30% 确定违约金数额,既保障了守约方的合理收益,又将违约金限制在补偿性范围内。这一裁判思路,将量化标准与综合裁量相结合,避免了 “一刀切” 的机械裁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无名合同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适用原则

无名合同虽无专门法律规定,但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规定。本案中,法院未采纳当事人类推适用金融借款合同的主张,而是根据合同的本质属性,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调整违约金,体现了 “实质重于形式” 的裁判原则。这一认定,为无名合同违约金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示范,强调违约金调整需回归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的本质,防止法律适用的片面化。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