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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林浩、赵晓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赵晓峰给付二原告一号房屋使用费(自2016年8月1日起算至2022年10月31日止,每月按2160元给付);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位于甲区域的平房(以下简称原被征收房屋)原系原告赵晓燕、被告赵晓峰父亲赵建国承租的公房。2012年7月14日,赵晓峰与甲公司(房屋征收单位)签署《房屋征收定向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该合同载明被征收房屋现有在册人口2人(赵晓峰、林浩),常住不在册人口3人(赵晓峰之妻、其女、赵晓燕)。同日,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赵晓峰选购定向安置房屋两套,分别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2012年9月,甲公司已将上述两套房屋交付赵晓峰,产权证待办。根据相关征收政策规定,原、被告均为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对定向安置房屋享有使用权。此前,二原告已向法院起诉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使用权,法院判决已生效。但被告至今一直单独占用一号房屋,未向二原告支付任何使用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晓峰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号房屋在征收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其选购,且由其出资购买,有合同及相关票据佐证;原告赵晓燕已按遗产继承分得拆迁征收补偿费,无权再主张房屋使用费。原告林浩系非法继承人,相关判决已确认该事实;此前确认二原告享有一号房屋使用权的判决系误判,系二原告私刻公章、伪造证据欺骗法庭所致,其有证据证明林浩户籍迁入时间与原告诉称不符。
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赵建国系赵晓峰、赵晓燕的父亲,于1996年去世,其妻子先于其去世;赵晓峰与妻子育有一女,林浩系赵晓燕之子。
2012年,赵晓燕、赵晓峰等曾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A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相关事宜,判决拆迁补偿补助款由相关继承人按份共有,赵晓峰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款项;后赵晓燕等人上诉,乙法院作出B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2014年,林浩、赵晓燕作为原告起诉赵晓峰等人,要求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使用权,法院作出C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原告系原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对一号房屋享有使用权,该判决已生效。
2016年,二原告再次起诉赵晓峰等人,要求支付一号房屋2012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使用费,法院作出D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晓峰向二原告支付该期间房屋使用费63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另查,赵晓峰已于2022年3月取得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一直由赵晓峰单独占有使用;上述事实有生效民事判决书、不动产权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林浩、赵晓燕一号房屋2016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林浩、赵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林浩、赵晓燕主张被告赵晓峰支付一号房屋2016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同时,房屋被无权占用或单方占用,使用权人有权主张合理的房屋使用费,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即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无书面租赁约定,使用权人主张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亦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本案中,二原告主张房屋使用费的核心依据充分,理由如下:第一,生效的C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确认,林浩、赵晓燕作为原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对一号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该判决具有既判力,被告主张该判决系误判,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生效判决,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第二,被告赵晓峰明确认可其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单独占有使用一号房屋,其单方占用行为,侵害了二原告作为合法使用权人的权益,导致二原告无法行使自身使用权,理应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第三,关于使用费金额,二原告主张每月按2160元计算,但法院结合周边房屋租金价格、房屋实际情况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终确定使用费为120000元,该酌定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亦契合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裁判惯例。
关于被告赵晓峰的抗辩意见:其一,其主张一号房屋系其选购出资、二原告无权主张使用费,但房屋选购出资情况与使用权归属系不同法律关系,生效判决已确认二原告享有使用权,出资行为不能否定二原告的合法使用权,亦不能免除其支付使用费的义务;其二,其主张林浩系非法继承人、相关判决系误判,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且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应予以尊重,其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三,其主张赵晓燕已分得拆迁补偿款,无权再主张使用费,拆迁补偿款与房屋使用费系不同性质的权益,二者互不冲突,该抗辩意见亦不能成立。
综上,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号房屋2016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使用费金额;对二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维护了二原告作为房屋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拆迁安置房屋使用费纠纷,核心围绕拆迁安置房屋使用权认定、房屋使用费主张依据。结合本案及同类纠纷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尤其是房屋使用权人)参考。
1. 生效判决是主张房屋权益的核心依据,务必妥善留存。本案中,我方助力当事人胜诉的关键,在于此前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二原告对一号房屋享有使用权,该判决具有既判力,能够直接佐证二原告的权益合法性,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这提醒当事人,涉及房屋使用权、所有权等争议,一旦获得生效判决支持,务必妥善留存判决文书,后续主张相关权益(如使用费、腾退等)时,可作为核心证据提交。
2. 房屋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单方占用需支付合理使用费。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自己出资选购房屋”“自己持有产权证”就可单方占用房屋,忽视他人的合法使用权。本案明确,即便房屋由一方出资选购、持有产权证,若他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享有使用权,单方占用行为仍构成侵权,需向使用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这与“房屋占有需支付使用费”的裁判原则高度契合,即便无书面租赁约定,使用权人仍可主张合理补偿。这提醒房屋使用权人,自身合法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遭遇单方占用时,有权主张房屋使用费,切勿放弃自身权益。
3. 使用费金额的主张,需结合实际情况,兼顾合理性。本案中,二原告主张每月2160元的使用费,法院结合周边房屋租金价格、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终确定合理金额。这提醒当事人,主张房屋使用费时,应提前了解周边房屋租金水平,合理确定主张金额,同时留存周边租金参考证据,避免因主张金额过高或过低,影响自身权益实现;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将结合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4. 面对被告不合理抗辩,需精准反驳,锁定核心证据。本案中,被告提出“出资免责”“判决误判”“继承人非法”等多项抗辩,我方重点围绕“生效判决既判力”“使用权与出资行为无关”“被告无证据推翻生效判决”三大核心,精准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同时提交生效判决、房屋占用事实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提醒当事人,遭遇不合理抗辩时,切勿消极应对,需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精准找到对方抗辩的漏洞,制定针对性反驳策略。
5. 拆迁安置房屋纠纷维权,专业律师加持是关键。此类纠纷涉及拆迁安置政策、房屋使用权/所有权认定、生效判决既判力、使用费酌定等多重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复杂,证据要求高,仅凭当事人自身难以应对。专业的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房屋权益依据、收集核心证据(生效判决、占用事实等)、合理主张使用费金额、精准反驳对方不合理抗辩、全程参与诉讼,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使用权,助力当事人高效追回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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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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