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无偿受让被执行人债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得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某国;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5)最高法执监460号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应重点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审查债权转让是否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伪造或恶意串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无偿将生效判决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若该申请执行人对外负有大额未清偿债务,无偿转让会减少其责任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即便第三人主张为实际权利人,执行程序中亦不应支持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某国;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5)最高法执监460号

申诉人:甲某

申请执行人:公司1

被执行人:公司2

申诉人甲某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4)豫执复6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某向本院申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2024)豫03执异100号执行裁定及河南高院(2024)豫执复641号执行裁定;二、裁定将公司1申请执行公司2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公司1变更为甲某。事实及理由:案涉工程是由甲某投资建设,甲某是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本案的债权转让是基于甲某是实际权利人这一前提。公司1对工程款债权并不享有真实的权利,债权转让给甲某并不减损公司1固有财产和债权,不损害公司1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公司1存在大量借用资质施工,各借用人的施工手续单独核算,如不能变更,可能导致其他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执行甲某的固有债权,甲某执行其他借用资质施工人的债权,造成秩序混乱。从穿透式审判思维和保护真实权利人立法目的,应变更甲某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对河南高院、洛阳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24年10月22日,甲某与公司1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受让公司1享有的河南高院(2018)豫民终72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但未向公司1支付对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某主张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程序中,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应重点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审查债权转让是否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伪造或恶意串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公司1系多起未执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其另案应履行的债务总额大于本案债权金额。甲某协议受让公司1案涉债权,但未向公司1支付相应对价。该债权无偿转让行为将减损公司1责任财产,损害公司1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考虑,执行法院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驳回甲某的变更申请,可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高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无不当。甲某关于其系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的主张,可另循法律途径救济。

综上,甲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甲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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