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将他人照片用于商品宣传 法院:构成侵权需担责】伍先生账号以短视频、直播等形式,向平台用户展示、介绍身着男装品牌,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2024年8月,伍先生发现,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购物平台的店铺中,直接使用了伍先生本人身穿不同款式服装的照片用于店铺服装的销售宣传、详情介绍等。伍先生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的肖像权,遂向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揭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未经伍先生同意,在购物平台上擅自使用了伍先生的肖像、照片等进行服装销售宣传,侵犯了伍先生的肖像权,伍先生作为权利人可以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经查询,被告在开庭前已删除了原告肖像的侵权照片、视频等。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某电子商务公司因使用其相片、视频进行宣传销售获利情况及对原告造成损失具体情况;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侵权期间产品订单及销售金额的证据显示订单及销售金额极少。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影响等因素,法院酌定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因某电子商务公司使用原告肖像权并不存在侮辱、诽谤、丑化等行为,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近日,该判决已生效。法官提醒:企业商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照片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确保使用行为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避免使用来源不明或权利不清的素材,从源头杜绝侵权行为,防范潜在的法律与经营风险。(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通讯员:林敏梅 蔡楷泓 记者:康迪)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