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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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兼具科学性和法律性的特殊证据,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均发挥着核心作用,很多案件的裁判结果甚至完全依赖鉴定意见。实践中,部分鉴定意见会因鉴定材料缺陷、程序违规等原因,被鉴定机构出具撤销决定。
最高院2015年《新乡市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原审鉴定意见被撤销,但鉴定人并未做出与原鉴定意见相反的新鉴定,撤销原审鉴定的《撤销决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时,人民法院有可能裁定驳回。
本案争议焦点为: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撤销决定》是否属于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二审判决的相应判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撤销决定》只是表明撤销了原鉴定,而非新的鉴定,不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不能认定为新证据。故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在2020年修订时,已经删除了第十条规定。目前民诉法及相关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新证据”的认定,主要着眼于其实体上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本案如果放在目前法律体系下进行裁判,则法官恐怕难以再从否定申请人提交的系“新证据”这一角度直接驳回,而是需要进一步的实体审查,分析鉴定意见被撤销的原因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鉴定意见被撤销这一情况是否足以推翻原案判决或裁定。
周军律师提醒,鉴定意见被撤销后,当事人的核心维权方向不是“主张撤销决定为新证据”,而是“补充新的鉴定意见、证明原审裁判缺乏证据支撑”。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的撤销决定仅能作为否定原鉴定意见的辅助依据,不能单独作为上诉或再审新证据。当事人需避开维权误区,优先申请重新鉴定,结合撤销决定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才能最大程度实现维权目的。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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