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五年来侵权法规则的发展与完善

程啸、张毅铖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毅铖: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至今已有近五年时间,我国法院通过正确阐释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处理了大量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不断发展和完善侵权法规则。本文从损害赔偿法规则、监护人责任、用人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承担规则五个方面,系统阐述《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国侵权法规则的新发展与新变化。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 安全保障义务

一、损害赔偿法规则的发展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

2022年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改变了以往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计算方式,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一变化有利于平等保护不同户籍居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从民事司法制度上保障城乡融合发展。

(二)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26号)明确:被侵权人因无偿献血获得用血费用报销,属于法律对无偿献血行为的奖励,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不能抵销、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用血费用的减免是对无偿献血行为的鼓励,而非旨在减轻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超龄劳动者的误工费赔偿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工作的被侵权人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成为实践难题。法院立场明确: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本身并非禁止超龄劳动者继续劳动,误工费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与受害人年龄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无关,而应对受害人是否仍在从事工作以及收入状况进行实质判断。这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0条关于"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扩展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条对"严重精神损害"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作了进一步明确。参考案例确认了多种新情形可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包括: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虚构场景造成恶劣影响;治丧亲属未尽报丧通知义务致其他近亲属未能参加葬礼;道路管理者对噪音超标未采取积极措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等。"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范围也扩展至祖先种植的百年古槐、《党费证》和奖章证书、宠物等。

(五)惩罚性赔偿的审慎适用

《民法典》第1185、1207、1232条分别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体现平衡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双方利益、防范惩罚性赔偿规则被滥用的共性。惩罚性赔偿并非单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要通过提高侵权成本在经济上遏制侵权动机,形成威慑作用。

二、监护人责任规则的完善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明确了监护人责任的性质为替代责任,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关于离异夫妻的责任,总体采取否定减责的观点——离异夫妻仍需就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的损害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方不得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这一立场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也防止变相鼓励父母离婚后不愿与孩子共同生活。

三、用人者责任规则的发展

《侵权责任编解释一》明确: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对于工作人员构成自然人犯罪是否影响用人者责任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否定——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工作人员的个人犯罪来免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混淆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既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更违背《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细化

第141号指导性案例明确,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公共场所",其管理人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参考案例还将网约车平台经营者、VR游戏体验场所经营者、养老机构、出租人和转租后的承租人等主体纳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第140号指导性案例强调,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关于高空抛坠物致害,《侵权责任编解释一》明确了三重责任关系:具体侵权人明确的,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具体侵权人不明确的,先由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五、侵权责任承担规则的明晰

"相应的责任"性质上属于部分的连带责任——承担相应责任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赔偿范围重合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超过重合范围的损害部分只能请求承担全部赔偿义务的侵权人继续赔偿。"相应的补充责任"是程度最轻的责任形态,责任人享有类似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六、结语

《民法典》颁布五年来,民法学界的法解释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地方各级法院的裁判案例,共同促进了我国侵权法规则的发展与完善,更好地实现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与预防功能,更科学合理地协调了民事权益保护与维护合理行为自由的关系。

核心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179-1183条(损害赔偿)、第1185条(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第1188-1189条(监护人责任)、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第1254条(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4-10、14-18、21、24-25条

原文来源:《学习与探索》202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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