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下鹅腿阿姨视频网友的留言,其中不乏高手。
像这个直接贴了一个案例,鸭肉冒充鹅肉制作 “烧鹅” 售卖,累计销售金额 29 万余元。
两个被告,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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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案例库,确实有这个判例。
所以鹅腿阿姨,该颤抖了,你的金额远超这个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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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配合侦查,如实招供,认罪认罚,才会换得轻判。
另一个评论,阿姨:我叫鹅腿,不是卖鹅腿。确实是一个很有力的辩解,但法律也早有应对。判断一个词汇的性质,法律评价是取决于它出现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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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场景,她自称鹅腿阿姨或邻居叫她“鹅腿阿姨”,这确实是昵称,不涉及交易。
而在交易场景,当这个称呼出现在售卖食品的摊位前、微信群接龙中、收款码旁时,它就自动转化为商业标识或广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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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两套法律规制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在经营场所使用的名称,会被视为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的一部分。
消费者看到“鹅腿阿姨”,基于常识产生的唯一联想就是“这里卖鹅腿”。
你不能在收钱的时候利用“鹅腿”这个词吸引客流,在被追责的时候又说这只是个名字。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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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要给这个“讹腿阿姨”颁个奖,给还未出校园的清澈大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人性课。有道理,从这个负面的事件中,找到的为数不多的积极点。
这些学生中的法学生已经选择了用集体诉讼来捍卫权益,更是将书本知识化为利刃的绝佳实践。好,很好。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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