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顾瑾

影视承制合同中,委托方通常享有对成片的验收权和修改权。合同往往约定,委托方有权对成片提出修改意见,承制方应配合修改直至验收通过。但实践中,委托方反复提出修改要求,在此情形下,承制方能否以委托方“滥用验收权”为由免除迟延交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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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微短剧承制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拍摄制作某短剧,并约定全片最终的交付时间,甲公司有权对乙公司提交的精剪成片提出修改意见,乙公司应在15日内修改至甲公司确认通过,乙公司迟延交付成果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1000元违约金。

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多次对乙公司提交的成片提出修改意见,涉及节奏、音效、画面等多个方面。乙公司按要求进行了多轮修改,交付时间不断延后。距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已逾三个月,乙公司提交了最后版本。甲公司认为该版本仍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继续修改,乙公司未再修改。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抗辩,甲公司反复提出主观性修改意见,构成滥用验收权,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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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问题

委托创作合同中,定作人反复提出修改意见,是否构成滥用验收权?承制方能否以此为由免除迟延交付责任?

三、法律分析

本文认为,定作人依约提出修改意见,是行使合同权利的正当行为,不构成滥用验收权,承制方不能以此为由完全免除迟延交付责任。但定作人反复修改对交付延后存在客观影响,在酌定违约金数额时应予以考量,相应降低承制方的违约金负担。分析如下:

(一)修改权是定作人的合同权利

委托创作合同中,定作人享有验收权和修改权。定作人对承制方交付的成果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承制方依约修改,是委托创作合同的正常履行流程。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甲公司有权对乙公司提交的精剪成片提出修改意见,乙公司应在15日内修改至甲公司确认通过。该条款赋予甲公司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乙公司负有依约修改的义务。甲公司对节奏、音效、画面等方面提出修改要求,属于合同约定的权利范畴。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反复提出修改意见”,但反复修改本身并不等同于滥用权利,委托创作合同的成果验收通常需要多轮磨合,定作人提出多轮修改意见并不罕见,也不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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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验收权”的认定标准

本文认为,“滥用验收权”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定作人反复修改是否构成权利滥用,须审查修改要求是否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是否明显不合理、是否不符合行业惯例。

本案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的修改意见“脱离了已拍摄的素材”“过于主观”,但合同明确约定“关于成片的终剪版本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在合同已明确约定定作人享有最终决定权的情况下,定作人依约提出修改意见,难以认定为滥用权利。乙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的修改要求存在明显不合理或无法实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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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复修改对违约金调减的影响

本文认为,定作人反复修改虽不构成权利滥用,但该行为对承制方交付时间的延后产生了客观影响,在酌定违约金数额时应予以考量。

本案中,甲公司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客观上导致乙公司需要投入更多时间进行修改,交付时间相应延后。乙公司虽不能以此完全免除迟延交付的责任,但甲公司的行为对迟延交付的结果存在一定原因力。本文认为,定作人反复修改应作为违约金调减的考量因素,以平衡双方利益。

委托创作合同中,定作人依约提出修改意见是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承制方难以仅凭“反复修改”主张定作人滥用验收权。承制方应依约配合修改,同时,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修改次数上限,避免验收流程无限拉长。

参考判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民终1861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