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的郑先生,因为拒绝了每天18:00到20:00的加班安排,被公司以"多次违纪、提前离岗"为由辞退。公司认为郑先生一个月内4次不服从安排,已经构成严重违纪,依据内部《管理规范》可以直接开除,不给任何补偿。
郑先生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郑先生5581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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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是不服,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中院查完证据后,直接点破了关键问题:郑先生每天正常工作时间已经超过8小时,18:00到20:00这个时段,不是正常上班时间,而是加班时间。郑先生没按公司要求在这个时段工作,本质上是拒绝加班,不是无故离岗、擅离职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也写得很清楚,安排加班需要和工会、劳动者协商,有时长限制。只有在法定紧急事由下,加班才不受协商程序限制。
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轮加班存在"法定必须执行的紧急事由"。也就是说,既没有协商,也没有紧急情况,公司就把郑先生开除了——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郑先生拿到55818.78元赔偿金。
不是个例
这类案件最高法和人社部之前就发过典型案例。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认定员工违纪、更不能直接开除。
说白了,公司的排班制度再严格,也不能越过法律的红线。每天干完8小时,员工想走就走,不需要理由。想让员工多干,就得协商,就得给加班费。不想协商就直接用"违纪"来包装开除,法院不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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