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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爆发式增长,“零基础素人主播孵化”“免费培训月入过万”等广告在网络招聘平台层出不穷。然而,一些MCN机构通过设置高额保证金、严苛返还条件等方式,将经营风险转嫁给缺乏经验的新业态劳动者,一旦主播未能达到约定业绩,机构便以违约为由没收保证金,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涌现。在此情况下,直播带货从业者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主播退还保证金纠纷,对此类纠纷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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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穆依

交钱签约后涨粉难,素人主播陷困局

2024年10月,甘女士通过某招聘平台了解到,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招募短视频带货主播。经过面试和线下培训,甘女士与该公司签订了《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免费提供短视频直播带货技巧、视频剪辑、货盘资源等培训,甘女士培训合格后开展直播带货合作,按60%比例获取销售分佣,甘女士需缴纳6000元“货盘保证金”,且须在一年合同期内完成累计10万元实际带货成交额,方可全额退还。

签约当日,甘女士支付了保证金。随后,她被拉入运营指导群,开始接受线上录播课程和账号运营指导。然而,作为毫无经验的素人主播,甘女士的账号运营并不顺利。按照公司要求持续发布视频数月,粉丝数始终未能突破100人,远未达到微信视频号规定的1000粉丝带货准入门槛。这意味着她连最基本的带货资格都不具备,更遑论完成10万元的成交额。在此期间,甘女士未获得任何收益,也未实际开展过直播带货。甘女士在多次沟通要求退还保证金被拒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保证金。传媒公司称保证金用于防止对方跳单,也是怕对方懈怠不干,是为了督促对方。6000元的金额主要是依据公司运营成本进行估算覆盖公司的成本费用,主播未完成带货任务属于单方违约,依据合同条款无需退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甘女士未按约定带货构成违约,判决合同解除但驳回了退还保证金的请求。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判定条款无效,主播六千费用全退

北京三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合作协议中关于货盘保证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首先,法院明确了案涉合同具有新就业形态从业属性。虽然双方签订的是《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利润分佣而非劳动报酬,但从实质履行看,甘女士系通过某知名求职网站这一招聘渠道获知岗位信息,经面试后签约,其从业行为处于公司的组织管理之下,且收入实现高度依赖公司提供的资源支持。双方之间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仍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属性,案涉合同具有新业态劳动者从业属性。

其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精神,企业不得以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传媒公司通过免费培训、带货盈利分成吸引甘女士等对主播领域有兴趣的劳动者签约,以“货盘保证金”为名,向求职的素人主播收取费用,将缴纳费用作为从业的前置条件,该模式利用求职者的就业渴望与信息不对称,实质上形成了“付费入行”的客观效果,损害了众多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法院认定该保证金条款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损害了新业态就业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协议设置一年10万元成交额的严苛返还条件,但带货成败受平台流量、货品品质、企业扶持等多重不可控因素影响,企业本应自行承担货源、孵化、流量推广的商业成本,却通过保证金将全部经营失败风险转移给甘女士等没有经验的从业者,自己却可通过没收保证金稳定获利。甘女士陷入了既搭上了时间又无法赚钱还不能离开的困局,传媒公司却可全额占有保证金,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传媒公司明知微信视频号1000粉丝的带货门槛,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签约前曾充分披露达成该条件的难度和风险,使得返还条件对普通劳动者而言极难成就,该收费模式实质上形成了传媒公司稳收费用、甘女士等从业人员自担风险的不公平局面。结合公司批量招募上千名主播、统一适用该条款的事实,法院认为该模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新业态劳动者的就业权益,破坏了公平交易秩序,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情形。

最终,北京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传媒公司全额返还甘女士保证金。

【案后余思】

治理“付费入行”乱象,维护新业态从业者权益

一纸终审判决,不仅为求职者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刺破了部分直播孵化机构免费培训、合作共赢的包装外衣,为整治行业保证金乱象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标尺。今年10月8日,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得扣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证件,除生产工具的合理押金、租金外,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雇主责任险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否定了以“货盘保证金”“合作押金”等名义变相向新业态劳动者收费的做法,也为本案裁判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呼应。它意味着,无论用工形式如何变化,企业都不得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更不能以“合作”“孵化”之名行“付费入行”之实。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新就业形态从业领域,即使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司法裁判也不能机械适用契约自由原则,而应引入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价值衡量,对新业态用工关系中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条款予以否定性评价。当前,直播电商、短视频创业的热度持续走高,大量缺乏行业经验的普通人希望通过兼职主播、账号孵化实现增收。部分机构正是抓住了求职者的这一心理,借招聘渠道引流,以“零门槛、高收益、免费教”为噱头吸引受众,再以货盘保证金等名目收取费用,这类机构往往设置较高的业绩门槛作为退款条件,本质是将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本、商业风险全部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靠赚取保证金而非带货分佣实现盈利。这种模式不仅侵害了众多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透支了公众对直播孵化行业的信任,扰乱了新业态灵活就业的市场秩序。

跳出本案,问题的解决还需向前走一步。监管部门应针对新业态领域的收费乱象开展专项整治,把“合理收费”与“变相押金”的边界划清楚,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严厉打击以招聘为名行收费之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组织也应加强自律,引导MCN机构树立长期经营的耐心,而不是在“割韭菜”的捷径上越走越远。

对广大求职者而言,在面对“零基础做主播”“免费培训”等诱人招募时,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对于任何以入职、培训、合作等名义要求预先缴纳费用的行为,都应高度警惕。签约前务必仔细审阅合同,特别是涉及保证金、违约金、退款条件等核心条款。如遇可疑情况,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新就业形态承载着无数劳动者的生计与梦想。唯有让法律的“紧箍圈”紧紧套在违规者的头上,让诚信经营的阳光照进每一个角落,才能让新业态真正成为吸纳就业的可靠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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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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