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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中,多份遗嘱并存且订立时遗产利益组成尚不清晰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遗嘱能否作为遗产分配依据,成为争议焦点。实践中,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若未明确遗产标的属性、金额等核心要素,后续亦未完成赠与交付,极易导致遗嘱效力难以认定。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核心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未明确遗产范围遗嘱认定

遗嘱效力认定的核心前提是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该规则适用的前提是遗嘱内容明确可执行。

1、遗产标的不确定不具备生效基础。遗嘱指向的遗产需具有特定性,若订立时遗产利益(如征收补偿款、房产)尚未形成,或对标的是房是钱、金额多少未明确,属于标的不确定,不符合遗嘱生效的实质要件,法院通常不予认可。

2、意思表示反复视为未形成稳定遗愿。若多份遗嘱对遗产分配指向不同继承人,内容相互抵触,且无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持续稳定的真实意愿,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关于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规定,应认定多份遗嘱均无法作为继承依据。

3、未完成交付不成立赠与型遗嘱。若遗嘱包含“赠与”性质条款,根据赠与合同相关规定,需完成财产交付才发生效力,未交付且遗产标的未明确的,赠与条款不生效,相关财产仍按法定继承处理。

实务处理规则与规范指引

当多份未明确遗产范围的遗嘱效力不被认可时,根据法定继承相关规定,遗产应按继承人人数均等分配。同时,结合实务争议要点,立遗嘱及相关调解程序需遵循以下规范:

1、立遗嘱需明确核心要素。应清晰列明遗产名称、位置、金额、权属等信息,避免使用“名下所有财产”“动迁所得款”等模糊表述;若遗产尚未形成(如待征收房产),可约定条件成就时的分配方案,确保标的可量化、可执行。

2、严格遵循遗嘱形式与见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避免由无见证能力人、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担任见证人;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确保签名、日期等要素完整。

3、基层调解协议需强化权限审核。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订立遗产分配协议时,根据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员需核实签约人行为能力及代理权限,代签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避免因权限瑕疵导致协议无效。

结语:

综上,未明确遗产范围的多份遗嘱因缺乏生效实质要件,难以作为继承依据,相关遗产通常按法定继承处理。立遗嘱人应秉持严谨态度,明确遗产核心信息,遵循法定形式;继承人面对此类纠纷时,可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举证证明遗嘱效力或主张法定继承权利,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厘清权利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