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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权益一头连着个体的生计与尊严,一头系着社会的公平与温度。“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关于社保权益保障的劳动纠纷案情,东莞一职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来系用人公司多年来断缴社会保险,该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支持其从公司获赔因不能享有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7万余元。

案情显示,贺某于2014年10月入职某鞋业公司,担任样品室备料员。贺某在职期间,公司存在长期断缴社会保险的行为,仅在2015年2月至6月、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为其缴纳社保。2023年5月,贺某向人社部门投诉后,公司仅为贺某补缴了部分时段(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的养老保险,对于2014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欠缴问题,因公司明确拒绝补缴且已超时效,无法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解决。2023年7月,贺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因缴费年限不足,贺某无法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贺某先后提起了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厚街分局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可以明确贺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已无法补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法定义务,某鞋业公司没有为贺某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需向贺某赔偿因不能享有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7万余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醒,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漏缴社保可能会导致劳动者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影响劳动者享受正常的养老金待遇,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尽早核查社保记录,发现欠缴的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反映,避免因超过补缴时效而无法补救。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邓玉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