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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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在财产被他案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统称“查封”)措施后,会试图通过确权之诉明确财产权属。
那么,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还能提确权之诉吗?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吕某某诉刘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上述规定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已修订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
本案上诉人请求确认案涉房屋权属,该房屋已在(2022)冀0203民初275号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查封,本案涉及到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利益,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针对上诉人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诉请,上诉人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了起诉状,称其已就解除(2022)冀0203民初275号之一民事裁定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及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着充分发挥诉讼资源解决纠纷的功能,上诉人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应在同案中一并解决。
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已对执行标的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但司法机关更倾向于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司法机关采取这一政策的背景是,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在其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为逃避强制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用以对抗强制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确权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前者只涉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属关系,后者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三方当事人的多个法律关系。
执行异议之诉中,处于对抗地位的当事人通常是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辩论来发现事实,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有利于查清事实、解决纠纷,也更有利于遏制虚假诉讼。
周军律师提醒,确权诉讼中涉案财产如果已被法院在先查封的,当事人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而非提起确权之诉。案外人在发现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维权程序,避免因超过异议或诉讼期限丧失权利。若对证据收集、程序操作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借助专业力量提高维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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