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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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程序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财产分配、实现权益的基础环节。

那么,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还能再起诉吗?对债权核定有异议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廖某生诉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庄某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债权人应依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清算组未对其债权进行核定前,债权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焦点为,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在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是否仍有权以该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规定是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局限性的补充规定,最大程度上对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的权益作出保护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则该债权无需导入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

该纪要确定了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对相关管辖权问题作出指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安排,仍应以《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的债权申报为前提,不能理解为排除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安排。

因此在实践中,发现债权人利用信息差等规避上述管辖权的情况,受理法院应决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廖某生已向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现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公司强制清算前,已存在部分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0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周军律师提醒,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清算组未对其债权进行核定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清算组重不予重新核定或对核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才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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