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德山与赵玉兰系夫妻,育有两子:长子李建国、次子李志刚。二人名下共有两套房产: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均登记在李德山名下。
李德山于2016年12月去世,赵玉兰于2022年5月去世。两位老人生前未订立有效遗嘱,亦无遗赠扶养协议。
李建国作为原告起诉,请求:
两套房屋由其与李志刚各继承50%份额;
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其向李志刚支付折价款;
李志刚及其子李思源支付两套房屋自2022年6月起的房屋使用费。
李志刚辩称:
两套房屋并非父母遗产,而是单位分配给他或其岳父的福利房,仅因供暖费从父亲工资扣缴才登记在其名下;
父亲临终前留有打印遗嘱,明确将两套房屋留给自己和儿子李思源;
自己长期照顾父母,应多分遗产。
李思源亦主张:一号房屋是爷爷留给自己的,拒绝支付使用费。
庭审中,李志刚提交一份打印《遗嘱》,称由父亲口述、他人代打,有两名见证人签字。但该遗嘱存在明显问题:
第一页字体不一致;
李德山仅在最后一页签名,未在每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见证人对遗嘱内容、页数表述模糊;
遗嘱形成于李德山病危当日(胃癌晚期住院期间)。
李建国坚决否认遗嘱效力,指出其不符合代书或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双方确认:
两套房屋为李德山与赵玉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申请评估,协商确定房屋价值并同意竞价;
一号房屋现由李思源居住,二号房屋由李志刚居住。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由李志刚继承,归其个人所有;
✅ 李志刚分别向李建国支付两套房屋40%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 驳回李建国关于房屋使用费的请求;
❌ 驳回李思源的继承主张(非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键结论:遗嘱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因李志刚尽孝较多,法院酌情判其取得全部产权并补偿兄长。
三、法院说理
遗嘱形式严重不符法律规定
该遗嘱为打印遗嘱,依法须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与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遗嘱仅末页有李德山签名,第一页字体混乱且无签名,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及《继承法》第17条;
见证人证言矛盾、记忆模糊,无法证明遗嘱系李德山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依法认定该遗嘱无效。
按法定继承处理
因无有效遗嘱,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建国、李志刚依法继承;
李思源作为孙辈,非代位继承情形(其父健在),无权直接继承祖父母遗产。
尽孝较多者可适当多分
法院查明:李志刚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更长,日常照料更多;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故在分割时,酌情支持李志刚取得全部产权,但需按40%比例向李建国支付折价款(体现“适当多分”而非“全拿”)。
房屋使用费无法律依据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一方居住不构成侵权;
在遗产未分割前,不得主张房屋使用费,故驳回该项请求。
打印遗嘱必须每页签名+日期! 缺一页即可能被认定无效;
病危时立遗嘱风险极高:即使神志清醒,也建议提前在健康状态下订立;
“尽孝多”可多分,但需证据支撑:如共同居住证明、医疗陪护记录、费用支付凭证等;
孙子不能直接继承祖父母房产:除非父亲先于祖父去世,方可代位继承;
遗产分割前,共有人居住不产生使用费:切勿以此为由激化家庭矛盾。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央产房、单位房涉及家庭内部权属争议。不要依赖“口头安排”或“形式瑕疵遗嘱”,务必通过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明确意愿,或在生前完成产权过户,避免身后子女对簿公堂、亲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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