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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部分地方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出现了隐去法官姓名及案号的异常现象,引发法律界广泛质疑。笔者上裁判文书网用“审判员XXX”关键词进行了搜索,果然发现有26个裁判文书出现这种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出了明确回应,指出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姓名及完整案号应不作隐名处理,此类隐名行为“显属不当”,已部署全国法院整改。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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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审判员和案号的做法原则上不符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第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上述就不包括审判员、书记员等法院工作人员的姓名,而“案号”根据前述规定,则属于裁判文书之间进行关联的基础,而且即使依规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根据该规定的第六条,也应该“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所以不公布案号的做法,原则上也不符合规定要求。

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对外公布案号,也存在例外的情形,最高院审理的一类案件,通常情况下就不对外公布案号。那就是最高院审理的“死刑复核”类案件。

劳荣枝死刑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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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死刑复核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法办发〔2000〕4号)四规定,“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其中第3项为“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

一般案件的案号,除了受理年份、法院代码,案件类型代字外,通常还包括有一串数字编号,该编号与案件的受理数量有关。死刑复核的案件案号,通常为“(20XX)最高法刑核XXXX号”。从侧面来讲,可以认为是上述不宜公布的类型。

上述《管理办法》虽然是在2016年《规定》之前的规定,不过该《管理办法》没有在新规定中明确废止,新规只是规定与其不一致的规定,以新规为准。此外,新规定并没有类似对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裁判文书是否可以公布的规定。理论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3项还是可以适用。

不过,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并非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都隐藏其案号,早期(2021年之前)还是有一些对外公布了案号。具体什么原因不得而知。

本文仅供参考,感谢支持!

【原标题】最高院的哪类案件通常不对外公布案号?